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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三个规定的认识【三篇】

时间:2021-06-15 法律论文 点击:

司法,又称法律适用,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处理案件的专项活动。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对三个规定的认识的文章3篇 ,欢迎品鉴!

第1篇: 对三个规定的认识

  规定一

  201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哪些情形属于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

  1、各级领导干部在线索核查、案件办理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

  2、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

  3、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为地方利益或部门利益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具体要求等

  遇到干预司法活动行为时,我们该怎么做?

  全程留痕,如实记录。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司法人员均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

  规定二

  2015年3月,中央政法委印发《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三不得”

  1、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

  2、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打探案情

  3、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

  司法机关办案人员“三应当”

  1、办案人员应当恪守法律、公正司法、不徇私情

  2、对干预、说情或打探案情应当予以拒绝

  3、对不以正当程序转递涉案材料的应当告知其依照程序办理

  规定三

  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明确了属于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等接触交往的情形,并明确了违反该禁令的处罚措施。

  属于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等接触交往的情形

  1.泄露办案工作秘密;

  2.向案件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律师,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

  3.接受案件当事人、律师等请客送礼;

  4.向案件当事人、律师等借款、借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

  5.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等。

  以上三个文件统称“三个规定”,对司法机关内、外部人员干预过问司法案件从制度上划出了红线,从源头上对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作出了规范。

  该平台的运行是推进法院贯彻落实“三个规定”,强化法院干警的记录责任和履职保护的重要举措,能够统筹实现领导干部、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和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交往等类型的线上登记填报、甄别处置、统筹分析等工作。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司法不能受权力干扰,不能受金钱、人情、关系干扰,防范这些干扰要有制度保障。”制定“三个规定”,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司法体制改革战略部署的重要举措。

  “三个规定”旨在从司法机关外部、内部及办案人员自身三个层面,阻断影响司法独立公正的因素,建立全方位保障司法机关独立公正司法的制度体系。对于防止司法案件受到违规干预和司法人员被“围猎”,保障独立、公正、廉洁司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第2篇: 对三个规定的认识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6起检察人员违反“三个规定”典型案例。山东、山西、上海等地纪委监委也发布通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李勇,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巡视员王志刚,上海杨浦区人民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任湧飞,均因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或取消退休待遇,其涉嫌犯罪问题均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在以上通报中,均有“违规干预司法活动”“违规干预插手有关案件、徇私干预司法活动”或“违规过问案件”的表述。这些受到处分的干部本应守护司法公平,却用手中权力谋取私利,其行为性质严重,造成了十分恶劣的影响。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坚持全面依法治国,让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必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一体推进,多次强调维护司法公正。纪检监察机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守职责使命,切实加强政治监督,严格日常监督,坚持反腐败无禁区,以零容忍态度坚决惩治司法腐败,进一步完善监督体系,规范权力运行机制。

  但是,在紧盯重点领域、重点环节高压惩腐的大环境下,仍然有少数领导干部背弃党性原则,背离初心使命,不收敛、不收手、不知止,不仅没有恪尽职守,反而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这其中有司法机关的党员干部利用职权所为,也有非司法机关的党员干部利用职务影响违纪违规。如,青海省海北州委原常委、门源县委原书记白顺兴“违规干预司法活动”,安徽省阜阳市政协原副主席肖军“违反工作纪律,违规干预、插手司法和执纪执法活动”,等等。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曝光的案例中也可看到,更有甚者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违规干预司法活动。对于这些严重违纪违法的领导干部,必须坚决予以严肃查办、严厉惩处,公开通报曝光,形成震慑。

  维护司法公正,关键在于加强制度建设,不断扎紧廉洁司法的制度笼子。早在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就提出要“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2015年,包括《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在内的三个规范性文件印发实施。党内监督条例、政法工作条例对领导干部干预、插手司法活动的,也明确要求记录、报告。这些制度规定,就是要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划出“红线”,建立防止司法干预的“防火墙”,为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提供制度保障。

  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工作不能止步于文件。落实好“三个规定”,对受到过问或干预、插手办案等重大事项情况集中填报,月报告、月通报等做法都要继续坚持下去、落实到位。对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对落实不力的,依纪依规严肃问责。要继续严格监督执纪、强力震慑,让党员干部因敬畏而“不敢”;

  不断扎紧制度的笼子,让党员干部因制度而“不能”;

  加强思想教育、弘扬新风,让党员干部因觉悟而“不想”,推动共同形成风清气正廉洁司法的良好生态。

第3篇: 对三个规定的认识

  为了深入贯彻防止干预司法三项规定的相关要求,加强全局民警实行防止干预司法三项规定的自觉性和主导性,构筑思想防线,扎实推进政法队伍教育整顿。5月18日下午,县公安局组织了防止干预司法三项规定的知识测试。市局监察组领导现场监督巡视,局领导班子成员、局机关和各基层队伍140多人参加考试。

  本次测试采用闭卷形式,测试内容紧紧围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出手具体案件处理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问案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几项规定》三项规定内容,重点考察民警对三项规定基本内容的学习情况和把握程度,帮助民警查找自己落实三项规定方面的问题,进一步激发全体民警落实三项规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推进整个团队的学习情况和掌握程度,帮助民警察查找自己落实三项规定的基础。

  测试过程中,所有民警都认真审查问题,仔细回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测试。整个测试过程氛围浓厚,秩序井然,表现了东海公安优秀的纪律作风,进一步调动了民警学习执行三个规定的积极性、自觉性、积极性,达到了促进考试、促进学习、促进知行的目的。

  测试结束后,全体民警纷纷表示,通过测试提高了三条规定的思想认识,发现了实行三条规定的问题,在今后的执法事件中,牢牢围绕三条规定的内容和要求,构筑防火墙,编织防护网,安装警报器,保守秘密,遵守纪律,不探索事件,不泄露机密,敢于拒绝,敢于抵制,以三条规定为贯彻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格的生动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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