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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财务制度范文(精选15篇)

时间:2021-10-16 章程规章制度 点击:

财务一般指财务活动和财务关系。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国有企业财务制度的文章15篇 ,欢迎品鉴!

国有企业财务制度篇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事务所医疗保险基金的财务行为,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维护保险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会计法》、《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为了保障参保险对象的社会保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县有关规定,由个人分别按缴费类别缴纳以及通过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基金财务管理的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法筹集和使用基金;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努力搞好基金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并如实反映基金收支状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安全。

  第五条基金纳入单独的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六条基金根据国家要求实行统一管理,建账、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自求平衡,不得相互挤占和调剂。

  第二章基金预算

  第七条基金预算是指医保事务所根据社会保险制度的实施计划和任务编制,经规定程序审批的年度基金财务收支计划。

  第八条每年度终了前,由医保事务所按县财政部门和县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表式、时间和编制要求,根据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基金收支预测,编制下年度基金预算草案。

  第九条医保事务所编制的年度基金预算,由医保事务所审核汇总后送县财政部门审核,县财政部门同意并报县政府批准后,由县财政部门及时通知县社会保障部门执行,并报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县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将批准的年度基金预算书面通知医保事务所。

  第十条事务所要严格按批准的年度基金预算执行,并认真分析基金收支情况,定期向县财政部门和县社会保障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县财政部门和县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基金运作的监控,发现问题迅速纠正。

  第十一条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年度基金预算时,医保事务所要编制调整方案,由县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并送县财政部门审核,县财政部门同意并报县政府批准后,由县财政部门及时通知县社会保障部门执行,并按照要求报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县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将批准的调整方案书面通知医保事务所。

  第三章基金筹集

  第十二条基金按国家和本县有关征缴规定按时、足额地筹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减免。

  第十三条基金收入包括社会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其他收入。

  (一)社会保险费收入是指缴费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

  (二)利息收入是指用社会保险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或存入银行所取得的利息等收入。

  (三)财政补贴收入是指财政给予基金的补贴收入。

  (四)其他收入是指滞纳金及其他经县财政部门核准的收入。上述基金收入项目按规定形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

  第十四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按规定分别计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包括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统筹账户基金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其他收入。

  第十五条医保事务所要定期将征收的基金及时缴存县财政专户。县财政部门和医保事务所凭该凭证记账。

  第四章基金支付

  第十六条基金要根据社会保险的统筹范围,按照国家和本县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出,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增加支出项目和提高开支标准。

  第十七条基金支出包括社会保险待遇支出、转移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

  (一)社会保险待遇支出是指按规定支付给社会保险对象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出。

  (二)上解上级支出是指下级经办机构上解上级经办机构的基金支出。

  (三)其他支出是指经县财政部门核准开支的其他非社会保险待遇性质的支出。

  上述基金支出项目按规定构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

  第十八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上解上级支出和其他支出,在统筹账户中列支。

  第十九条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出项目按规定形成社会统筹医疗保险待遇支出。

  社会统筹医疗保险待遇支出是指按本县医疗保险办法规定,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以内支付的医疗费用。

  第二十条医保事务所应根据工作需要,在县财政部门和县社会保障部门共同认定的国有或国有控股银行分别设立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以下简称“支出户”)。

  支出户的主要用途是:接受县财政专户拨入的基金,暂存社会保险支付费用及该账户的利息收入,支付各类社会保险待遇的支出款项,划拨该账户资金利息收入到财政专户,上解上级经办机构基金。支出户除接收财政专户拨付的基金及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第二十一条医保事务所应根据批准的.基金年度预算,按月填写县财政部门统一的用款申请书,并注明支出项目,加盖本单位用款专用章,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县财政部门。对不符合规定的凭证和用款手续,县财政部门有权责成医保事务所予以纠正。县财政部门对用款申请审核无误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资金拨入医保事务所支出户。

  第五章基金结余

  第二十二条基金结余是指基金收支相抵后的期末余额。

  第二十三条基金结余除根据经县财政部门和县社会保障部门商定、最高不超过规定预留的支付费用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基金结余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投资。

  第二十四条基金当年入不敷出时,按下列顺序解决:

  (一)动用历年滚存结余中的存款;

  (二)存款不足以保证支付需求的,可转让或提前变现用基金购买的国家债券,具体按财政局规定办理;

  (三)转让或兑付国家债券仍不能保证支付需求时,由县财政部门给予适当支持;

  (四)在财政给予支持的同时,根据需要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报批后调整缴费比例。对国家未规定统一缴费比例的,可由县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经县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县政府批准后,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调整相应的缴费比例。

  第六章财政专户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所指的财政专户,是县财政部门按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基金专用计息账户,在经县招投标委员会认定、招投标确定的国有或国有控股银行开设。

  县财政专户、支出户只在国有或国有控股银行开设。

  第二十六条县财政专户的主要用途是:接收医保事务所征缴医疗保险费收入,该账户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以及支出户转入的利息收入等,接收县财政补贴收入等。

  第二十七条县财政专户发生的利息收入,直接计入县财政专户。医保事务所支出户产生的利息收入,及时划缴县财政专户。

  县财政部门凭银行出具的原始凭证记账。同时,出具财政专户缴拔凭证,并附加盖专用印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交医保事务所记账和备查。第二十八条财政补贴收入由国库直接划入财政专户。

  县财政部门凭国库出具的拨款单记账,同时,县财政部门要出具财政专户缴拨凭证,并附加盖专用印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交医保事务所记账和备查。

  第七章资产与负债

  第二十九条资产包括基金运行过程中形成的现金、银行存款(含财政专户存款、支出户存款)、债券投资、暂付款项等。

  医保事务所负责现金的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现金的收付和管理,要严格遵守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医保事务所要及时办理基金存储手续,按月与开户银行对账。医保事务所和县财政部门要定期相互对账,保证账账、账款相符。

  第三十条负债是指基金运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借入款项和暂收款项等。借入款项和暂收款项要定期清理,及时偿付。因债权人等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偿付的,由医保事务所查明原因提出申请,经县财政部门批准后,转入相关基金的其他收入。

  第八章基金决算

  第三十一条每年度终了后,医保事务所应根据县财政部门规定的表式、时间和要求,编制年度基金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和分析基金的财务收支及管理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医保事务所可根据工作需要,增加基金当年结余率、社会保险费实际收缴率等有关财务分析指标。

  编制年度基金财务报告必须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手续完备、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三十二条医保事务所编制的年度基金财务报告在规定期限内经

  县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后,送县财政部门审核,经县财政部门同意后报县政府批准。批准后的年度基金财务报告为基金决算。

  第九章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三条医保事务所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公告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并接受社会对基金管理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县社会保障、财政和审计部门等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支出户和财政专户内的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向县政府和县社会保障基金监督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五条下列行为属于违纪或违法行为:

  (一)截留、挤占、挪用基金;

  (二)擅自增提、减免社会保险费;

  (三)未按时、未按规定标准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有关款项;

  (四)未按时将基金收入存入财政专户;

  (五)未按时、足额将财政专户基金拨付到支出户;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有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的,应区别情况、限期纠正,并作财务处理:

  (一)即时追回基金;

  (二)即时退还多提、补足减免的基金;

  (三)即时足额补发或追回社会保险待遇的有关款项;

  (四)即时缴存财政专户;

  (五)即时足额将财政专户基金拨付到支出户;

  (六)国家法律、法规及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处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对有第三十六条所列违纪或违法行为的单位以及主管人员的直接责任者的处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执行。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单位和主管人员以及直接责任者处以的罚款,应及时上缴国库。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仅对其内容体系的核心要点进行了原则性的概括,涉及财务会计的具体管理办法或操作规范,在不违背国家财务会计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前提下,依据本制度编制,经事务所主任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国有企业财务制度篇2

  一、总则

  1、为了加强本单位中医药专项资金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资金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内部会计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制定本制度.

  2、本规定所称***医院中医药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制度。

  3、本规定适用于***医院中医药专项。

  4、***医院中医药专项,由本单位财务部门统一核算和管理。

  5、单位负责人对该投资资金的安全负责,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占用、截用,不得用于非该项目的专项。

  二、岗位分工及授权批准

  1、投资资金的管理岗位,由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在编职工担任,根据“不相容职务分离”的原则,资金的收付、结算、审核、记账等工作,不得由一人兼管,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相关财务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品质,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

  2、对该项目资金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主管项目领导根据实际项目情况认真审核上报项目资金申报表,严格执行相关手续。通过资金申报取得投入资金后,需拨付资金的要完善相关财务手续,由财务部门把关,不符合手续及违法规定的一律不给予审核。审核合格的付款凭证需单位负责人再次审核,同意后方能付款。审批人应当根据该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三、财务管理及财务处理规定。对拨付到位资金作财政专项收入入账,收到银行存款进行单独银行科目反映。发生支出的作为专项支出,资本类支出对应科目为该项目具体的资产核算明细,资本类支出结算后转至固定资产。根据规定程序允许预付款的设该项目预付款明细。每半月,由财务管理人员对该项目银行存款余额进行核对和监督,确保专款专用。

国有企业财务制度篇3

  1、司药人员收方后应对处方内容、病员姓名、年龄、药品名称、剂量剂型、服用方法、禁忌等,详加审查后方能调配。

  2、遇有药品用量用法不妥或有禁忌处方等错误时,由配方人员与医生联系更正后再行调配。

  3、药房人员应按照药品性质、分类保管、注意温度、湿度、通风、光线等条件,防止药品过期失效,虫蛀霉烂变质。

  4、中药方剂需先煎后下、冲服等特殊煎法的药物,必需单包注明。对需临时炮制的中药材,应切实按照医疗要求进行加工,以保证中药汤剂的质量。

  5、处方调配需严格核对后方可发出。发药人及核对人均需在处方上共同签字。

  6、发药时应耐心向病员说明服用方法及注意事项,不得随意向病员介绍药品性质及用途,避免给病员增加不必要的顾虑。

  7、调剂台及储药瓶等应保持清洁,并按固定地点放置,用具使用后立即洗刷干净,放回原处。

  8、注意安全保卫工作,防止贵重药品人盗,设立消防设备,防止火灾。医保药店财务制度

  一、保证药品质量:

  1、大药房所经营的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药品质量标准,不销售假劣药品。

  2、所有购进药品只能从拥有合法经营(生产)资格的企业购进,不准从非法药商,药贩购进。购进业务由质管员审查、负责人审核批准执行。

  3、严把购进药品验收关,每个进入大药房的药品必须经质量验收员验收签字后方可上柜上架销售。

  4、严把在柜、在架陈列的药品质量养护检查关,质量养护员每月底对在柜、在架药品进行一次全面的外观质量检查,对发现有质量疑问或有质量问题的药品应停止销售并及时报告质量管理员复查处理。

  二、严格执行国家政策,保证药品供应

  认真执行国家物价政策,根据药品购进成本、市场调查价格,合理制定价格,实行明码标价,公平交易,做到现款购药与参保人员刷卡购药价格一致。积极组织货源,尽量满足参保人员的用药需求,发现断缺药品及时补充,确保药品供应及时。

  三、严格大药房工作管理制度

  工作人员应按时上下班,坚守工作岗位,统一着装,微笑服务,热情接待顾客,对顾客提出的问题耐心解答,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和顾客争吵,做到文明服务。              

  四、做好药品的分类管理工作

  严格实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标准,做好药品分类管理工作,做到药品与非药品、内服药与外用药、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易串味药品分开陈列;做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销售管理工作,处方药应严格执行凭医师处方销售,并做好审核,调配工作和处方保存工作;非处方药应正确合理的向顾客介绍药品性能、作用、用途、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五、做好帐务管理工作

  严格执行医保基本药品目录的品种范围,不在医保范围之内的营养保健品不得刷卡购药。做好参保人员购药和分类台帐,职工每次刷卡购药应有购药清单,结余金额清楚,每月及时向医保局报

  医保定药房应不断加强对员工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提高员工的自身素质和业务水平,定期对员工进行职业道德和礼仪的培训,科学合理的指导用药,尽量减轻病患者的经济负担。

  六、其它规定

  1、定点药房不得对参保人员直接或变相销售食品、生活用品、化妆品等。

  2、不得为参保人员套取现金等违规行为。医保药店财务制度

  1、目的

  以参保人员为中心,确保药品质量、服务质量,保障用药安全有效,执行政府医保政策、价格政策,维护参保人员的身体健康和安全用药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

  2、引用文件

  2.1《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房管理暂行办法》(沪医保〔20xx〕11号)

  2.2《关于本市定点零售药店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服务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医保〔20xx〕54号)

  2.3《关于进一步规范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售药管理的通知》沪医保〔20xx〕166号

  2.4《关于进一步加强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和规范参保人员购药行为的通知》(沪医保〔20xx〕186号)

  2.5《关于《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有关中药饮片及药材支付规定的通知》(沪医保〔20xx〕110号)

  2.6《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xx年版)》沪人社医发(20xx)59号

  2.7《关于本市医保定点药店对规定范围内处方药执行登记销售的通知》沪人社医监发(20xx)59号

  3、职责

  3.1店经理负责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日常管理工作。

  3.2医保柜药师、营业员负责医保日常操作。

  4、管理概要

  4.1硬件要求

  4.1.1营业面积≥100平方米,其中医保服务区域面积≥50平方米,采光通风好。医保柜外服务区≥25平方米,配备饮水机、椅子等,供参保人员休息。

  4.1.2设立医保展示柜,非处方药与处方药应分柜陈列,并按“支付方式”分类摆放,展示品种为所有配售品种,展示品种数符合医保管理规定。

  4.1.3设立单独的医保服务区域、医保仓库,保证医保目录内药品的正常供应。

  4.1.4设立独立的医保电脑管理系统、建立单独的医保药品进、销、存台账。

  4.1.5统一门楣“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在店门口明显位置安装“定点药店夜间按铃”标识及“医保定点零售药店24小时服务”指示灯箱,设有夜间售药窗口。

  4.1.6在医保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张贴(公示)公司统一制作的《参保人员须知》、《医保定点零售药店配购药操作流程》和《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公约》,方便参保人员购药。

  4.2人员配备及要求

  4.2.1必须配备1名以上执业药师、3名以上药师,并注册到店,确保24小时药师在岗服务。

  4.2.2必须任命1名首席药师,负责指导、督促药师,规范执行医保管理制度,首席药师需由执业药师担任,并通过培训。

  4.2.3必须指定专人(可兼职)负责与医疗保险信息中心日对帐、结算工作及医保用药服务的管理,协同医保局做好相应的管理工作。

  4.2.4医保柜营业员必须熟悉医保用药目录、政策,掌握医疗保险专用计算机的操作知识,能在执业rqmyb01-a12药师或药师指导下提供服务。

  4.3管理规范

  4.3.1保证24小时服务。为参保人员提供《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xx年版)》规定范围内的处方药品外配服务和非处方药品的自购服务。

  4.3.2门店制定24小时药师上岗排班表,确保24小时营业时间药师在岗服务。

  4.3.3认真履行与市医保局签定的协议及有关规定,执行医保有关政策,按照公司医保操作流程规范操作。

  4.3.4医保柜药品按陈列规定分类陈列摆放,不得与药房其它柜台的药品混淆,帐物必须相符。

  4.3.5同一商品编码的药品,医保柜台的价格不得高于非医保柜台,同一通用名不同商品名的药品,医保柜台和非医保柜台提供的品种应一致。

  4.3.6做好医保暂缺药品缺货登记,记录病人的姓名、地址、联系电话,尽快解决。

  4.3.7每天晚上24点结清当日销售,日清月结。

  4.4禁止行为

  4.4.1超量、超范围供应药品,杜绝外错事故的发生。

  4.4.2以滋补品、保健品或以其它物品代药,或以处方药代替非处方药,以一种药品代替他种药品,并申请结算相关费用。

  4.4.3以不正当竞争形式进行营销活动。如买赠活动。

  4.4.4向参保人员销售假药、劣药,并申请结算相关费用。

  4.4.5申请结算“药品目录”以外药品的费用。

  4.4.6发现参保人员冒用、伪造、变造的医疗保险凭证仍给予配药,并申请结算相关费用。

  4.4.7发现参保人员持用涂改、伪造、变造的处方或与医疗保险凭证相关项目不符的处方仍给予配药,并申请结算相关费用。

  4.4.8市医保局规定的其它禁止行为。

  4.4.9医保专用电话(isdn线)仅限医保工作使用,任何人一律不准私自挪作他用,包括上网、打游戏机。

  5、处罚

  质量部、市内管理总部加强内部自查工作,主动适应医保政策。对违反医保有关规定的门店或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警告、罚款、店经理免职、解除劳动合同、加盟店解除合作协议等处罚。

国有企业财务制度篇4

  第一条为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管力度,规范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是指单位为完成专项或特定工作,由上级部门拨付给本单位的专项工作经费补助。专项工作支出一般包括专项业务费支出、专项会议费支出、专项设备购置费支出、专项修缮费支出等。专项业务费开支范围:管理人员补贴、办公、水电、邮电、燃料、办案误餐费等。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一)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专款专用,专项、专人审批开支,本着统筹安排,量入为出的原则,由单位财务统一核算。

  (二)专项资金应由财务科设置专户管理,专项资金项目负责人应设置“专项资金管理台帐”进行日常管理,专项资金领导小组要根据报送的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定期对专项工作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加强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三)财务科每年根据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网上报送专项资金使用进度。专项工作完成后,应根据有关要求及时向上级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当年不能完成的专项工作,其资金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四)专项资金项目负责人应编写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并报分管院长审批,送财务科留存。专项资金要按计划使用。

  第四条专项工作业务经费报销,经办人必须填写《专项资金报销单》注明每笔支出的事由,开支的专项资金名称,项目负责人签字证实,按报账审批权限送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审批签署意见后,交财务列支。经办人、项目负责人对支出项目的真实性负责;财务对报销单据的合规性、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财务制度负责;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对支出的合法性、合理性负责。所有报销原始凭证,必须内容合法,手写发票签章、字迹要清晰,项目填写齐全,要具备费用开支项目、单位名称、单价、数量、金额等内容,大小写相符,不得涂改。否则,财务不予报销。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和医院报销制度相统一,必须先预算后实施,否则财务科不予报账。

  第六条社区公共卫生资金参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予以报销。

国有企业财务制度篇5

  为了严格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和规范单位内部财务控制,提高内部财务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从事财务管理的人员应遵纪守法、敬业爱岗、依法办事、保守秘密、搞好服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二条各单位选配财务人员时,必须对其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进行全面严格考察,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的人员,以及曾因经济问题受到撤销行政职务以上(含撤销)处分的人员,原则上不得从事会计和出纳岗位工作.

  第三条各单位要随时掌握财务人员的思想动态,对法纪观念淡薄的人员,要及时调离财务工作岗位.

  第四条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出纳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人员.

  第五条各单位内部具体管理资金账户的机构应分别设立会计、出纳、稽核岗位,并明确岗位责任制.

  第六条会计、出纳、稽核业务应相互制约.出纳人员办理资金账户的收付款业务,必须由会计人员制单,按职能和权限报经相关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办理.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擅自调整、调度银行账户资金,也不得将未经单位主管领导签字批准的付款票据留存抵库,无拨款依据不得拨付资金.稽核人员应对资金的收、付业务进行定期审核,并在会计凭证上签字.

  第七条单位银行账户的开设,必须有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或财政部门要求开设银行账户的文件.银行预留印鉴应为本单位财务专用章、本单位负责人名章、出纳人员名章.不得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办理定存或其他形式存款.

  第八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货币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制,合理设置岗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和定期轮岗规定落实到位.

  (一)担任出纳的人员应当具备会计从业资格.出纳不得兼任稽核、票据管理、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和对账工作.

  (二)单位实行印鉴与票据(支票)分管制度.设立印鉴保管登记簿,银行预留印鉴分别由不同人员保管,由保管人员签名登记.分管印鉴或票据(支票)的财务人员外出时,应将印鉴或票据(支票)移交给单位领导指定的人员暂时分管,严禁印鉴和票据(支票)由同一人保管.分管印鉴的人员不得私自将印鉴交于他人代管或代盖.

  (三)出纳登记财务收支业务的出纳账,应单独设立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并采用三栏式的定本式账页,严格实行一年一本出纳账.不得用银行对账单代替日记账,也不得按会计账簿上的现金、银行存款科目发生额抄录,必须根据每日发生的会计凭证逐笔登记,每日结出余额.对采用会计电算化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的,也必须根据每日发生的会计凭证逐笔序时登记,年末将采用会计电算化登记的账页打印并按定本式出纳日记账的管理要求装订成册,同时按规定备份磁盘文档.

  出纳账簿由封面、扉页、账页组成.启用表应注明启用日期、账簿页数、记账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姓名,并加盖出纳员名章和单位公章.

  (四)出纳员登记出纳账簿,要将会计凭证日期、编号、摘要、金额及其他有关资料一一记入账内,做到数字准确,字迹工整,摘要清楚,登记及时.登记完毕,要在记账凭证上签名或盖章.

  (五)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每一账页的第一行写“承前页”;每一页的最后一行写“过次页”.每月登记完后,要在下行写“本月合计”,在“本月合计”下行写“本年累计”.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逐日结出余额,没有余额的在“借”或“贷”栏内写“平”字,并在余额栏内标“——q——”表示.

  (六)按规定应当由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经济业务与事项,必须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使用财务专用章必须履行相关的审批手续并进行登记.

  第九条各单位应当加强货币资金的核查控制.指定不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会计人员不定期抽查盘点库存现金,抽查银行对账单、银行日记账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核对是否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对调

  节不符、可能存在重大问题的未达账项应当及时向会计机构负责人

  报告.

  第十条单位内部应当定期和不定期检查、评价货币资金管理的薄弱环节,如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整改.重点关注:货币资金业务相关岗

  位设置情况;是否存在违反《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情形;是否存

  在违规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的情形以及其他违反《人民币银

  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的情形;对以前检查中

  发现的违规情况,是否及时进行整改;与货币资金管理相关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单位应设立支票和其他票据领用簿,购买支票或其他票据,按编号登记;领用支票或其他票据,应由领用人在领用簿上签名.对作废支票应及时收回,并在支票领用簿上准确登记作废支票的号码.

  第十二条出纳人员按复核无误的收付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及凭证所列金额收付现金时,应在凭证上加盖“收讫”、“付讫”戳记.出

  纳人员付款时,报销人或收款人必须在付款凭证、支票存根及有关凭证上签字.

  第十三条出纳人员应经常对库存现金进行清查盘点.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每月应对出纳人员保管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日

  记账进行抽查,并有文字记录.每月终了,会计人员和出纳人员必须共同核对会计账簿与出纳账簿的银行存款和现金账目,共同清点现金实物量,编制现金盘点表,经会计主管人员签字认可后,将签字盘点表装订在当月会计凭证中备查.对盘亏或盘盈的货币资金要查明原因,按

  规定进行处理.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向本单位领导报告.

  第十四条严格执行《银行存款余额核对情况月报制度》和《银行账户管理情况报告制度》.每月末,会计、出纳人员在核对自己所管

  银行账户余额无误的基础上,认真填制“银行账户存款余额核对表”,向本单位领导和监督机构汇报货币资金结存情况.

  第十五条出纳人员因暂离岗位需作临时性交接时,应编制交接表,由主管会计监交;因工作调离本单位(或本机构)办理交接时,应编制

  交接表,一式四份,由本单位内部监督机构参与监交.交接记录应由有

  关各方签名,并作为会计档案保管.

  第十六条每年终,出纳人员应将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出纳人

  员移交表、现金盘点表、支票领用簿等资料整理造册,交会计人员按

  会计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管.

  第十七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收入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根据收

  入来源和管理方式,合理设置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收款、开票与会计核算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十八条各项收入应当由单位财会部门统一收取并进行会计核算,其他部门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办理收款业务,严禁设立账外账和“小

  金库”.

  业务部门应在涉及收入的合同协议签订后及时将合同副本交存财会部门备案,确保各项收入应收尽收,及时入账.财会部门应当定期检

  查收入金额是否与合同约定相符;对应收未收项目应当查明情况,明

  确责任主体,落实追缴责任.

  第十九条有政府非税收入征缴职能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收支

  两条线”管理规定,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征收政府非税收入,并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收集、整理、归档并及时更新与政府非税收入有关的文件,定期开展培训,确保主管领导和业务人员及时全面掌握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票据管理程序和责任制度.财政票据等各类票据的申领、启用、核销、销毁均应履行规定手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票据专管员,建立票据台账,做好票据的保管和序时登记工作.票据应当按照顺序号使用,不得拆本使用.每位负责保管票据的人员要配置单独的保险柜等保管设备,并做到人走柜锁.

  单位不得违反规定转让、出借、代开、买卖财政票据,不得擅自扩大财政票据的适用范围.

  第二十一条单位内部应当定期和不定期检查、评价收入管理的薄弱环节,如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整改.重点关注:长期挂账的往来款项和冲减支出的交易或事项是否真实;挂账多年的应收款项是否及时进行追缴,确实无法追缴的,是否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处理;已核销的应收款项是否按照“账销、案存、权在”的要求,保留继续追缴权利,明确责任人追缴义务;与收入相关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合理设置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支出申请和内部审批、付款审批和付款执行、业务经办和会计核算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二十三条单位应当按照支付业务的类型,完善支出管理流程,明确内部审批、审核、支付、核算和归档等支出各关键岗位的职责权限.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应当严格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一)加强支出审批控制.明确支出的内部审批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审批人应当在授权范围内审批,不得超越权限审批.

  重大支出应当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决策,重大支出限额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二)加强支出审核控制.全面审核各类付款凭证及其附件的所有要素.重点审核单据凭证是否真实、合规、完整,审批手续是否齐全,以及是否符合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等有关规定.

  会议费、差旅费、培训费等支出报销凭据应附明细清单,并由经办人员签字或盖章.超出规定标准的支出事项应由经办人员说明原因并附审批依据,确保单据凭证与真实的经济业务事项相符.

  (三)加强支付控制.明确报销业务流程,按照规定办理资金支付手续.签发的支票应当进行备查登记.使用公务卡(加油卡)结算的,应当按照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办理业务.

  (四)加强支出的核算和归档控制.由财会部门根据业务的实质内容及时登记账簿;与支出业务相关的经济合同和专项报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存财会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单位内部应当定期和不定期检查、评价支出管理的薄弱环节,如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整改.重点关注:是否存在挪用预算资金向无预算项目支付资金或用于对外投资的情形;是否存在采用虚假或不实事项套取资金的情形;是否存在违规向其他单位划转资金的情形;是否存在将本单位资金借贷给其他单位的情形;预付款项

  的转回或冲销是否合理、合规,是否存在协同第三方套取资金的情形;与支出相关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凡不遵守本制度规定造成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财政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予

  以查处,对触犯刑律的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国有企业财务制度篇6

  1、医院统一结账时间为每月25日下午,26日起各项资金收支、药品收发等账务结算至下月,各相关科室搞好配合,保证数字准确。统一报账时间为每月29日,每月29日前收款室、药库、一体化、防疫等将结至当月25日的报表清单核对无误后报财务科。
  2、各科室所用收款票据必须从财务科领取,并由财务科做好登记,其他科室均无权购买或发放。
  3、药房、药库每季底结账后随即盘点清查药品数量,次月2号前将核算好的药品盘点表报财务科。
  4、防疫科建疫苗进销存明细账,对疫苗库存进行详细登记,每月一次盘点,保证账实相符。
  5、一体化建一体化明细账,逐月登记各卫生室报账、进药、工资发放。
  6、各科室人员变动情况每月10日前报财务科,以免造成工资计算错误。
  7、现金日清月结,每月盘点现金,核对银行日记账、现金日记账,确保账实相符。
  8、收款室用收费管理系统汇总结账,有与实际不符须说明原因。
  9、每年12月底由办公室会同总务科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与科室固定资产卡片核对,保证固定资产安全。
  10、财务科定期检查各科室账表,核对账表和实物,保证资金及资产安全,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和处理。

国有企业财务制度篇7

  财务基础工作规范是财务工作最基础的部分,它对财务部门日常具体工作进行指导和解释。

  一、 票据

  1、票据的种类:

  (1)外部取得的原始发票;

  (2)公司自制的差旅费报销单;

  (3)公司自制的支出证明单。

  2、票据的报销要求:

  (1)外部取得的原始发票:要求填写齐全、字迹清晰,包括客户名称(填写陕西艺林实业有限责任公

  司)、服务项目、金额(大小写应一致)、收款单位盖章、日期。

  (2)公司自制的差旅费报销单:此报销单专为出差报销使用,后附出差火车、船、飞机等票据、住宿

  发票、写明出差天数、出差补贴、核出总报销金额。票面不允许有任何涂改。

  (3)公司自制的支出证明单:此支出证明单有两种用途,一种为对于确实无法取得原始票据的情况,

  填写此单据,经相关领导签字后,可以报销;另一种为对于一次报销,票据非常多的情况,使用支出证

  明单进行票据汇总。此票面不允许有任何涂改。

  二、 凭证

  1、凭证的编号:凭证统一使用记帐凭证,按时间发生先后顺序统一编号,编号要求使用号码打印机。

  2、凭证的编制人员:凭证执行谁负责谁编制,编制后应及时签章,各项目工地由专职会计进行具体分

  工。

  3、凭证的填写要求:要求用楷书书写,字迹要清晰,摘要栏要求详细、逐行填写,不得省略,各级科

  目统一使用,整个票面不允许有任何涂改。

  4、凭证的审核:对于会计人员编制的凭证,实行交叉审核;最终由财务负责人进行最后审核。

  凭证的审核必须及时,以防因记帐不及时造成核算控制的滞后,原则上所有凭证必须在编制后的第二天

  审核完毕,第三天登帐完毕。

  5、凭证的保管:凭证统一由一名财务人员进行装订、保管,此人对凭证的总体情况负责。

  三、 帐簿

  1、由于会计核算均使用电算化,大部分帐簿由电脑自动生成,定期打印,仍保留如下手工帐簿:总帐

  、现金日记帐、银行存款日记帐、应付帐款明细帐、工程施工明细帐、工程材料明细帐。

  2、以上各帐簿由相应负责人进行记录。

  3、以上各帐簿的记录应使用楷书,书写清楚,按月合计,按季度进行累计。如果有填写错误应使用划

  线更正法或红字冲消法,并由经办人盖章。

  四、 报表

  1、报表分为对外报表和对内报表。

  2、对外报表为向各主管机关报送的报表,主要有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其他报表。

  3、对内报表为公司内部要求填制汇总的各种报表,内部报表有:按部门分类的管理费用表,按区域、

  人员分类的经营费用表,按工程、供应商进行分类的进货付款表,按工程分类的项目管理费用表,按供

  应商、工程进行分类的应付帐款表,按工程、分包队伍进行分类的预付帐款表,以上报表为按月填报;

  工程成本分析表,在工程完工时,结合预算、结算、实际使用情况进行统计的报表。

  4、以上报表由指定会计负责进行编制。并建立相应的编制审核程序。

  五、 主要科目解释

  1、预付帐款:此科目用来核算所有分包队伍的付款情况,因此凡是分包队伍的付款均使用此科目进行

  核算。

  2、应付帐款:此科目用来核算所有供应商的进货和付款情况,因此凡是供应商的进货和付款均使用此

  科目。

  3、工程施工:工程施工科目用来核算所有工程的直接成本,按照二级科目工程项目名称,三级科目工

  程成本明细项进行核算。

  4、管理费用:管理费用用来核算公司各部门,常发生的各项费用,按照二级科目部门,三级科目具体

  明细项目进行核算。

  5、经营费用:经营费用科目用来核算业务部门的所有费用,按照二级科目人员,三级科目具体明细项

  目进行核算。

  六、 应付帐款的确认原则:

  应付帐款的确认直接关系到工程的直接成本以及公司的欠款,因此应付帐款的确认应遵循谨慎性原则

  1、用经过工程现场相关人员签字的原始入库单原件和供应商的发货清单确认应付帐款和工程施工,以

  降低因传真不清楚而造成的错误。

  2、使用经过采供部、财务部要求的会签单确认应付帐款和工程成本。

  3、对于应付帐款已经确认需要调整的情况:如果是现场入库错误应由现场出具调整说明,并结合材料

  部门的定料单,财务部门才能予以调帐;如果是因为材料人员对材料价格等计算错误的情况,应由材料

  人员出具调整说明,并需附原书写错误的入库单复印件,财务部门才能予以调帐。所有调帐必须经材料

  部门和财务部门最高主管领导签字。

  处罚办法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财务人员予以警告并扣发本人月薪1-3倍:

  (一)超出规定范围、限额使用现金的或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金额留存现金的;

  (二)用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挪用或借用他人资金(包括现金)或支付款项的;

  (四)利用帐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的;

  (五)未经批准坐支或未按批准的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现金的;

  (六)保留帐外款项或将公司款项以财务人员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

  (七)违反本规定条款认定应予处罚的。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财务人员应予解聘。

  (一)违反财务制度,造成财务工作严重混乱的;

  (二)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的会计凭证、帐表、文件资料的;

  (三)伪造、变造、谎报、毁灭、隐匿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的;

  (四)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或虚报冒领、骗取公司财物的;

  (五)弄虚作假、营私舞弊,非法谋私,泄露秘密及贪污挪用公司款项的;

  (六)在工作范围内发生严重失误或者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司利益遭受损失的;

  (七)有其他渎职行为和严重错误,应当予以辞退的

  附 则

  本规定由总经理办公会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国有企业财务制度篇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工作,促进公司经营业务的发展,提高公司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务管理法规制度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会计核算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和方法:
  (一)筹集资金和有效使用资金,监督资金正常运行,维护资金安全,努力提高
  第二篇: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公司财务管理,加强财务控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财务制度,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财务机构与会计人员
  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自主经营、自我发展、自负盈亏,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的内部财会管理体制,财务部是公司独立的财务会计机构,在总经理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1、执行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主持编制公司的财务计划等,落实完成计划的措施,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考核经营成果,对总经理负责并报告工作。
  2、参与各种计划审定和重要经济合同审查,检查计划、经济合同的执行情况,考核投资效果。财务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加强工作考核,不断提高工作效率。控制和降低公司的成本费用,审核监督资金的动用及经营效益,按月、季、年度编制各种财务报告,向总经理、董事会提交财务分析报告;定期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并及时向公司领导反馈。
  3、筹划资金,负责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的审核、报批和银行借、还款工作,协调相关方面关系。负责编制会计报表,主持清查财产;执行财经法令、制度、决定,坚持原则,增收节支,提高经济效益;监督、检查资金使用、费用开支及财产管理,严格审核原始凭证及帐表、单证,杜绝贪污、浪费及不合理开支。
  4、出纳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财会人员都要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如实反映和严格监督各项经济活动。财会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中,必须坚持原则,照章办事。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事项,必须拒绝付款、拒绝报销或拒绝执行,并及时向上级财务部门报告。记帐、算帐、报帐必须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日清月洁,按期报帐。
  5、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亦不得中断会计工作。移交交接包括移交人经管的会计凭证、报表、帐目、款项、公司印鉴、实物及未了事项等。移交交接必须监交。一般财会人员的交接,由计划帐务部经理进行监交;计划财务部经理的交接,由总经理进行监交。
  6、公司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关于会计核算一般原则、会计凭证和帐簿、财产清查等事项的规定。采用《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基建业务有关会计处理办法》的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并按有关的规定办理会计事务。公司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必须一致,非董事会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变。
  7、公司股东应按合同规定的资本总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在规定期限内投入资本。各方交付的出资额,应由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出具验资报告后,据以发给出资证明。
  8、本制度经经理办公会批准后执行,并报财税机关备案。如遇国家相关制度修改变更,本制度与其相抵触的,按国家相关制度执行。
 

国有企业财务制度篇9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法令,执行和宣传“会计法”,维护财政法规、财经纪律,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

  2、编制和执行学校的各项财务计划,拟定学校具体财务管理制度(方法),做好记帐、算帐、报帐工作。

  3、坚持“量入而出、收支平衡”原则,精打细算,厉行节约,合理分配,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4、学校的经济活动由单位法人代表负责,财务人员协助校长管理学校日常财务工作。

  5、学校财务工作系指学校行政及工会的工作,学校财务人员在上级财务部门的领导下,统一处理各项财务工作。

  6、根据财务监督制度的需要,设置会计、出纳财产管理员岗位。

  7、会计人员要做好学校财务预、决算工作,准确做好学校帐务、结算上报工作,做到帐实相符、帐帐相符、帐表相符、表表相符,认真执行会计岗位责任制所规定的各项职责。

  8、学校出纳人员要认真管理好学校的现金、票据、保险箱。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及报销手续,认真履行出纳岗位制度所规定的各项职责。

  9、财务人员应当认真做好学校各项资金的管理工作。认真审核学校的各项财务收支凭证,各种凭证内容必须填写完整。财务人员有权拒绝受理不符合财务规定的业务,不做假帐,不设帐外帐,不设小金库。

  10、做好财务档案工作,未经领导同意不得向外人提供、传阅、复印会计资料,妥善保管各种财务会计资料。

  11、认真执行财产管理制度,并制定本单位财产管理办法,不擅自购买控购商品,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12、在财务会计工作方面取得显著成绩者、在维护财务制度或财经纪律有成绩者、在财务管理理论有创见并促进学校财经工作管理者、在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损失浪费有成绩者由学校及上级部门给予奖励。

  13、不遵守财务制度,工作失职,造成学校经济或其它损失者,由学校及上级部门给予惩处。

国有企业财务制度篇10

  为了规范本项目的财务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提供财务会计信息,真实反

  映工程项目本身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强化项目成本控制,发挥财务在项目部经

  营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新《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细则》的规定,结合项目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财务管理办法,望项目部各位领导与同事遵守。

  第一条财务处设立双岗制(会计和出纳)

  1、会计的职责:

  (1)依法组织会计日常核算、记帐、复帐、报帐,做到手续完备,帐目清楚。按期按时报帐,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

  (2)收集、整理和分析有关会计数据与资料,提出管理意见,实行事前控制与事中监督。

  (3)与材料部保持紧密联系,协助材料部搞好管理,严把成本控制关。

  (4)定期检查资金使用情况,考核资金使用效果,及时提出合理化建议。

  (5)完成项目部领导交给的其他任务。

  2、出纳的工作职责

  (1)认真执行现金管理制度,根据财务会计审核双人签字的收付款凭证办理款项收付,收付款凭证及原始凭证,附件上加盖“收讫”“付讫”,并在登记后将收付款凭证返回会计。

  (2)建立健全现金出纳各种帐目,严格审核现金收付凭证。

  第二条、财务部门的职责与权利

  1、财务部门的职责:依法组织与实行项目部的日常会计核算,收集、整理和分析有关会计数据与资料,提出管理意见,实行事前控制与事中监督。

  2、财务部门的权利:审核各种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与有效性,对于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拒绝报销,情况严重的上报项目部有关领导。

  第三条、主要材料购买、报账、管理制度

  1、材料购买

  (1)购买主要材料时,首先由现场施工技术人员填写购买原材料申请单,经技术负责人和经理批准后,由财务人员安排资金并由一名财务人员随从采购员前往采购,在资金充足的情况下,原材料可以一次性购买或减少购买次数,以减少购

  买材料发生的费用。

  (2)在购材料时必须索取票据,票据内容应有日期、发货单位、材料名称、规格、单价、数量、金额、收款人签字并加盖收款专用章。

  2、直拨现场(由技术负责人安排使用)

  3、材料入库

  (1)在购回材料后,由技术人员检验质量签字(检验质量以便在工程质量出现问题时查找原因)后入库,由保管员清点数量并开入库单。入库单一式三联分别由保管员、财务部、材料部门留存。

  (2)入库单内容:名称、规格、单价、数量、金额、发货单位、日期,并由技术人员、保管员、采购员分别签字。

  (3)材料入库后,保管员根据入库单准确、及时的登记入账,并在入库单据上签字。财务部门与仓库要定期盘点,以达到账实相符的要求。

  (4)采购员拿着入库单的票据到经理处签字,然后到财务部报账。所有工地用材料必须由驻现场经理和总经理签字。(总经理不在场时,金额低于元的材料,可由经理直接签字后付账,以不耽误工程进度为准)。

  4、材料出库

  (1)材料领用时,材料部门首先填写领料申请单,由技术总工审批。申请单位应写明材料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经手人。领料部门持签字申请到保管处领料。

  (2)实际发生的材料用量不得超过预算用量,如有超过现象应查明原因,如有无故浪费材料现象,经查实需追究责任,必要时须补交所浪费材料费用。

  (3)材料保管人员需要记录材料出入台账,并每月分类统计材料使用情况,以便与财务人员定期核对库存及使用情况。

  第四条、机械使用费用、临时人工费用报账流程

  1、工地使用机械施工,由技术总工根据工地实际情况向驻工地经理反映,由经理同意后方可安排作业,并准确统计机械台班。施工终止后,由技术负责人在领

  款申请单上签字,并由经理签字后,交由财务人员审核后付款。

  2、临时人工费或施工班组人工费由各班组长向技术总工提出口头或书面申请,由总工签字下发付款通知单,经经理批准后到财务领款并附收据。

  第五条、后勤管理

  1、工地食堂后勤人员可以在财务处预借购买厨房用品的开支,外出购买厨房相关物品需由一人协助,所购物品必须有购物清单(发票等相关票据),报账时须由经办人签字,经财务审核后报账。

  2、购买其他办公用品需写提前写明清单以便一次性购买。

  3、计划外开支,须经郭总签字或下达通知后方可报账。

  第六条、工资发放制度

  1、所有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工地考勤制度,以方便办公室人员(李佩佩)有效统计出勤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于每月3日前打印考勤统计表,由技术总工签字后送财务人员处。如在打卡时间内有特殊情况或因请假、外出无法签到者,需要在当日或销假后向技术负责人写明情况,由总工签字后留存办公室人员备存。

  一般情况,请假人员均应提前向总工说明情况,提交请假条(注明时间起止),由总工签字确认后方可离开;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假期的,必须由本人电话再次提前申请,超过请假期限无故不提前说明情况的,超过的部分均按缺勤处理,累计超过两次的,扣除全年所有补助及福利。请假人员有提前返回的,需及时向办公室人员销假以便准确统计。

  2、所有管理人员当月工资表会计应在下月批完毕,每月号准时发放上月工资,工资发放统一汇到个人银行卡上,如遇银行卡丢失,请及时报财务部门,否则造成损失,由本人负担。

国有企业财务制度篇11

  第一条 严格执行《会计法》、《审计法》及《关于印发<县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县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县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等财务管理有关制度,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省、市、县各类实施细则,厉行节约,压缩开支,勤俭办事。同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规范票据审核,对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的票据坚决不予报销,杜绝一切不合理开支。
  第二条 财务支出实行“一支笔”审批、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按规定权限审批。300元以下由公司经理直接审批;300元至1000元经公司负责人同意后,上报粮食稽查大队领导批准后,方可支出;1000元以上提交公司董事会议研究决定后,上报大队领导批准后,方可支出。报销条据必须是符合规定的正规票据,由经手人签字,并说明支出事由,报账员初审,按支出权限审批后报销。
  第三条 凡能通过电话、信函办理的事务不派人出差,一人能办的事,不派两人,能合并办理的事不得分别办理;职工出差前要填写派差单,由派差领导签字后方可外出,出差期间的车船费、住宿费超过报销规定标准以外费用由个人自行承担。
  第四条 外出参加会议、培训,单位原则上不安排车辆,由参训人员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往返交通工具,乘坐飞机要经稽查大队领导同意,按规定标准统一订票。参训期间,由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不得报销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只报销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
  第五条 实行月报账制度,报账员提前通知干部职工整理上交报销票据,经分管领导统一审核后,汇报主要领导审定后,按程序报账。
  第六条 办公用品购置,由出纳定期统计制定采购计划,汇报公司经理签字同意后统一购买,属政府采购的按程序进行办理;个人未经同意在外购买的任何物品,一律不予报销。
  第七条 公司机关文件、资料,原则上在公司内部印制;需在外面印刷的,必须经公司经理同意后,方可在外印刷;大宗印刷的书籍、图册和喷绘的版面等,由公司董事会研究提出方案,汇报稽查大队领导同意后,安排印制;职工个人私自印刷资料产生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八条 按照“谁使用、谁保管,谁损坏、谁负责”的原则,报账员统一建立单位固定资产清册,逐项明确到人,每半年进行一次清理核对,做到账物相符;维修公物由人秘股统一负责办理,维修事项须经分管领导审批;需报废的公物,提请党组会议研究同意后,由报账员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程序办理报废手续;职工调离或离退休时,须交清公共财物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国有企业财务制度篇12

行政事业在我国新政策下,其发展已经进入了新的阶段。行政事业不同于其他私企或国企,是具有公益性质的一种单位,但其内部制度依然存在。但财务内控机制仍然缺乏统一的标准与准则。行政事业单位的人力、财力、物力在我国占据的不可忽视的比重。若缺乏科学合理的规章制度将对行政事业单位产生一些不利的影响。其效果不仅直接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而且对人民群众来说,行政单位为人民服务的效果好坏代表了政府的形象与荣誉。因此,必须加强完善事业单位制度的建设,尤其是财务内控机制。这对国家的发展息息相关。

一、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的意义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某些行政机构在财务部门缺乏透明的财务信息,在内部控制方面存在不完善的现象,经常发生一些违反规章制度的贪污腐败的事件,因此构建健全、科学、合理的系统性的财务内控机制及其重要。完善财务内部机制刻不容缓,内部控制制度作为经济体制中重要的行政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有效保障安全的金融体系。内部控制体系由不同层次的单元组成,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策略,对内部控制体系进行标准化、合理化、制度化,从而构成完整、严格的管理控制体制。为了适应目前社会的多元化、现代化,改变经营模式,实现多元化分工。内部控制由内部会计和内部管理两部分,内部会计控制主要是在管理财务会计制度时,依据会计报表以及其它会计相关内容进行管理;而内部管理控制则是在会计之外的形式对管理体系采取一定的管理。

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内控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财务内控意识

目前,事业行政单位在管理过程中,大部分工作人员往往太看重自己的政绩,而对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内控机制的重要性往往忽视。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往往由管理机构、审计机构、组织机构等组成,而目前其工作人员通常认为内部控制只是财务部门的责任,与其他部门无关。事业单位的领导也通常顾及自己的利益而忽视了自己的工作以及责任,相应的其部门机制也如同行为虚设。最后致使内部人员对内控机制认识不全面,缺乏有效快速执行力,缺乏内部控制的意识。

(二)内部控制机制不完善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有关行政事业单位也对自己内部控制的政策进行完善,但由于缺乏相关管理经验,还没有建立合理、科学、系统的财务内控机制,建立的内控机制还存在一些缺陷,这样使一些不法官员浑水摸鱼,在相关事宜上贪污受贿,为腐败提供了漏洞,必须要严格标准化管理机构的财务内部控制机制,加强人民对事业单位的监督,因此仍然需要完善。其次,对财务部门的领导人员也要进行严格选拔,从而在选拔基层人员时要求层层递加,可以最大程度严格保证事业单位的整体人员素质。

(三)监督体制不严格

虽然很多行政单位都设立有内部审计单位,但不是财务人员专业人员来管理,缺乏专业的技能和部门的独立性,由于内部人员的专业性缺乏,而不能达到应有的效果,其次,财务审计没有适当的进行监督管理,对内部控制的效果产生一定的影响。

三、构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内控机制的措施

(一)增强财务内部控制系统的意识

行政事业单位的相关高层要首先加强对财务内部控制机制的意识,自上而下逐步实施管理机制,从而与事业单位全体人员共同参与到这个任务中,创造一个正能量、透明、良好的财务内部控制氛围。负责人要对各个部门的人员确定其基本职能,分工明确,不同部门之间相互联系,相互监督,共同转化为一个整体、高效的财务内控机制系统,可以有效控制内部机制,确保财务管理部门能够有效准确的进行。因此建立科学、完善的财务内控机制是必须的。根据行政事业部门的职责,对相应的部门分配合理的任务,加强财务部门人员的专门培训,提高行政单位工作效率与准确性,从而形成协调有序的财务内部系统,高效的工作效率以及规范的财务内部机制体制。

(二)建立高效合理的内部控制机制

内部控制制度是一个比较完整系统的体制,所以要根据不同单位的真实情况,根据实际制定合适的有效的机制,确认工作环节,从而分析讨论各个环节的风险点,完善其风险评估,制定高效完善的措施,有效实施。我国行政事业单位不同于其他企业,有其本身的特殊性,因此财务内部控制机制要符合本身的特点,确保可行性以及科学性。在机制的整个实施过程中,要确保时刻监督,从而保证措施的准确性,万一存在可能的风险,以便及时对机制进行完善,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加强专项资金控制建设

在政府资金进行分配使用时,要对各项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定时及时向财政部门进行反馈,当项目课题结束后,要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详细的书面报告,以便上级核查,验收。其次,财管部门在管理资金时,应该由主管领导集体负责审查,严格遵守规定,严禁私自挪用,侵占专项资金。

(四)加强财务相关人员培训

在财务管理整个系统的每个环节都要确保顺利进行,对财务部门工作的相关人员进行严格的培训,确保财务工作人员在相关工作部分中实施严格的监督。如果不能保证财务相关人员具有优秀的专业素质,其内部控制的实施顺利进行产生一定的阻碍,不能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因此,行政事业单位一定要对财务部门的相关工作人员在专业方面的技能与理论知识进行强化,提高其工作专业技能与道德素养,符合职业道德标准。

(五)财务内部控制措施的不断完善

事业单位在实施财务内部控制机制的过程中,并非一成不变,要依据该单位的实际情况与社会的发展进行不断完善,降低可能发生的风险,这样才能保证实施的顺利进行,确保制度的有效性。不仅要保证事业单位内部的监督,还要确保社会组织和政府部门的监督,内部与外部的双重监督,保证制度的透明性,大大的保证财务内部控制体制的不断完善。

 

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顺利进行,需要不同部门的共同监督与参与,每一个工作人员都要积极落实相关政策,从而保证制度的顺利进行,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的意识,创造良好的财务内部控制氛围;建立高效合理的内部控制机制;加强专项资金控制建设;加强财务相关人员培训;财务内部控制措施的不断完善五个方面来确保内控体制的顺利进行。因此,行政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都应该积极地落实上级部门的政策,以保证财务内控体制的顺利实行。

 

 

国有企业财务制度篇13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杜绝违纪违法行为,从源头上预防腐败,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我市经济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是单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单位经济活动和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单位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监控制度,防止财产、资金流失、浪费或被贪污、挪用。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包括: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采购管理、资产管理、往来资金结算管理、现金及银行存款管理、财务监督和财务机构等项管理。
  第四条 财政部门负责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审计、税务、物价、监察、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做好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督工作。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按法定程序审核、报批。部门预算由收入预算、支出预算组成。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和罚没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捐赠、其他收入等必须列入收入预算,不得隐瞒或少列。
  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实物),要据实及时入账,不得隐瞒,更不得另设账户或私设“小金库”。
  按规定纳入财政专户或财政预算内管理的预算外资金或罚没款,要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及时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滞留在单位坐支、挪用。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的支出预算,应当保证本部门履行基本职能所需要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对其他弹性支出和专项支出应当严格控制。
  支出预算包括:人员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专项支出。人员支出预算的编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标准,逐项核定,没有政策规定的项目,不得列入预算。日常公用支出预算的编制应本着节约、从俭的原则编报。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预算的编制应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标准,逐项核定。专项支出预算的编制应紧密结合单位当年主要职责任务、工作目标及事业发展设想,并充分考虑财政的承受能力,本着实事求是:从严从紧、区别轻重缓急,急事优先的原则按序安排支出事项。
  第八条 对财政下达的预算,单位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用款计划和项目支出计划。预算一经确立和批复,原则上不予调整和追加。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对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资金和上级补助资金的管理,建立健全项目的申报、论证、实施、评审及验收制度,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专.项资金应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不得虚列项目辜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浪费、套取、转移专项资金,不得进行二次分配。单位应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考核评价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支出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稽核、审批、审查制度,完善内部支出管理,强化内部约束,不断降低行政事业单位运行成本。各项支出应当符合国家的现行规定,不得擅自提高补贴标准,不得巧立名目、变相扩大个人补贴范围;不得随意提高差旅费、会议费等报销标准;不得追求奢华超财力购置或配备高档交通工具、办公设备和其他设施。
  第三章 采购管理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货物购置、工程(含维修)和服务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二条 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及其他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提高政府采购标准:
  2、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3、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
  4、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5、与供应商恶意串通:
  6、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7、开标前泄露标底:
  8、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
  9、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 结算管理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到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不得有下列违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
  1、擅自多头开设银行结算账户:
  2、将单位款项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存储;
  3、出租、出借银行账户。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支付的劳务费、购置费、工程款、暂(预)付款等,应当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要求实行银行转账、汇兑、托收等形式结算的,不得以大额现金支付。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银行存款和现金的管理,单位取得的各项货币收入应及时入账,并按规定及时转存开户银行账户,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银行存款和现金应由单位专人负责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并定期与单位“总分类账”核对余额,确保资金完整。“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与“总分类账”应分别由单位出纳、会计管理和登记,不得由一人兼管。
  第十八条 单位资金不允许公款私存或以存折储蓄方式管理。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切实加强往来资金的管理。借入资金、暂收、暂存、代收、代扣、代缴款项应及时核对、清理、清算、解交,避免跨年度结算或长期挂帐,影响资金的合理流转。预(暂)付、个人因公临时借款等都应及时核对、清理,在规定的期限内报账、销账、缴回余款,避免跨年度结算或长期挂帐。严禁公款私借,严禁以各种理由套取大额现金长期占用不报账、销账、缴回余款,逃避监管。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和完善授权审批制度。资金划转、结算(支付)事项应明确责任、划分权限实行分档审批?重大资金划转、结算(支付)事项,应通过领导集体研究决定,避免资金管理权限过于集中,单位的一切资金划转、结算(支付)事项由一个人说了算的“家长式”管理模式。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含:现金、各种存款、往来款项、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行政事业单位必须依法管理使用国有资产,要完善资产管理制度,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对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建立、健全其内部购置、保管、领用等项管理制度,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
  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应实行分类管理。固定资产一般可划分为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等类型。单位应按照固定资产的固定性、移动性等特点,制定各类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进行明细核算,不得隐匿、截留、挪用固定资产。单位应建立固定资产实物登记卡,详细记载固定资产的购建、使用、出租、投资、调拨、出让、报废、维修等情况,明确保管(使用)人的责任,保证固定资产完整,防止固定资产流失。
  第二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不允许公物私用或无偿交由与单位无关的经营单位使用。
  第二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不得随意处置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的调拨、捐赠、报废、变卖、转让等,应当经过中介机构评估或鉴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应当转入修购基金,用于固定资产的更新。
  第二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在维持本单位事业正常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投资的,应当进行申报和评估,并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批准。投资取得的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管理。任何单位不得将国家财政拨款、上级补助和维持事业正常发展的资产转作经营性使用。
  第二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对资产进行账务清理、对实物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
  第二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因机构改革或其他原因发生划转、撤销或合并时,应当对单位资产进行清算。清算工作应当在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调拨、划转和管理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六章 财务机构
  第二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规定设置财务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负责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统一管理和核算。单位内部的其他非独立工作部门或机构不得脱离单位统一监督另设会计、出纳,不得另立账户从事会计核算。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条 单位会计机构中的会计、出纳人员,必须分设,银行印鉴必须分管。不得以任何理由发生会计、出纳一人兼,银行印鉴一人管的现象。
  第三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规定设置会计账簿,根据实际发生的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行政事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依法负责。
  第三十二条 会计委派制度和会计集中核算,是加强会计监督和财务管理的有效形式,是从源头上防范和治理腐败的重要措施。会计集中核算机构应按照本规定进一步完善核算制度,加强资金管理。纳入会计集中核算机构管理的单位,要按照《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集中核算实施办法》,明确职责、履行义务,进一步完善管理,加强对单位收入、支出、资金拨付和资产的管理,防止国家资产、资金流失和浪费。
  第三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不得有下列违反会计管理规定的行为:
  1、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财务会计报告;
  2、明知是虚假会计资料仍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报销支出事项,提供虚假会计记录和其他会计资料;
  3、另立账户,私设会计账簿,转移资金;
  4、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
  S、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
  6、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
  7、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8、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信息资料:
  9、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信息资料:
  10、随意将财政性资金出借他人,为小团体或个人牟取利益:
  11、其他违反会计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财务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在交接手续未办清以前不得调动或离职。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和财会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上级单位可派人会同监交。一般财务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可由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监交。财务会计人员短期离职,应由单位负责人指定专人临时接替。
  第七章 财务监督
  第三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依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规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监督体系,。单位负责人对财务、会计监督工作负领导责任。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依法进行财务监督。
  第三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督是指单位根据国家有关、雄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对本单位及下级单位的财务活动进行审核、检查的行为。内容一般包括: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收入和支出的范围及标准、专用基金的提取和使用、资产管理措施落实、往来款项的发生和清算、财务会计报告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等。
  第三十七条 预算编制和执行的监督。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预算编制、申报、审查程序。单位预算的编制应当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单位事业的发展计划,应当坚持“量入为出、量力而行、有保有压、收支平衡”的原则。单位对各项支出是否真实可靠,各项收入是否全部纳入预算,有无漏编、重编,预算是否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执行,有无随意调整预算或变更项目等行为事项进行监督。
  第三十八条 单位收入的监督。收入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拨款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这部分资金涉及政策性强,应加强监督,其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1、单位的收入是否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2、是否依法积极组织收入;各项收费是否符合国家的收费政策和管理制度:是否做到应收尽收,有无超收乱收的情况。’ 3、对于按规定应上缴国家的收入和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是否及时、足额上缴,有无拖欠、挪用、截留坐支等情况。
  4、单位预算外收入与经营收入是否划清,对经营、服务性收入是否按规定依法纳税。
  第三十九条 单位支出的监督。支出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资金耗费。支出管理是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监督的重点。其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1、各项支出是否精打细算,厉行节约、讲求经济、实效、有无进一步压缩的可能。
  2、各项支出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开支范围、开支标准使用;支出结构是否合理,有无互相攀比、违反规定超额、超标准开会、配备豪华交通工具、办公设备及其他设施。
  3、基建或项目支出与行政事业经费支出的界限是否划清,有无基建或项目支出挤占单位经费,或单位经费有无列入基建或项目支出的现象。应由个人负担的支出,有无由单位经费负担的现象。是否划清单位经费支出与经营支出的界限,有无将应由经费列
  支的项目列入经营支出或将经营支出项目列入单位经费支出的现象。
  4、事业单位专用基金的提取,是否依据国家统一规定或财政部门规定执行;各项专用基金是否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范围使用。
  第四十条 资产监督即对资产管理要求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的检查督促,包括:
  1、是否按国家规定的现金使用范围使用现金;库存现金是否超过限额,有无随意借支、非法挪用、白条抵库的现象;有无违反现金管理规定,坐支现金、私设小金库的情况。
  2、各种应收及预付款项是否及时清理、结算;有无本单位资金被其他单位长期大量占用的现象。
  3、对各项负债是否及时组织清理,按时进行结算,有无本单位无故拖欠外单位资金的现象,应缴款项是否按国家规定及时、足额地上缴,有无故意拖欠、截留和坐支的现象。
  4、各项存货是否完整无缺,各种材料有无超定额储备、积压浪费的现象;存货和固定资产的购进、验收、入库、领发、登记手续是否齐全,制度是否健全,有无管理不善、使用不当、大材小用、公物私用、损失浪费,甚至被盗的情况。
  5、存货和固定资产是否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是否存在有账无物、有物无账等问题;固定资产有无长期闲置形成浪费问题;有无未按规定报废、转让单位资产的问题发生。
  6、对外投资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有无对外投资影响到本单位完成正常的事业计划的现象: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时,评估的价值是否正确。
  第四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监控、财务公示等制度,应确定专门机构或专(兼)职人员对发生的经济事项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审查。单位的财务执行情况,应在一定的范围、时期内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自觉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领导工作调动或者离职,必须经同级审计部门进行任期离任审计。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坪定适用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参照本规定办理。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国有企业财务制度篇14

  一、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禁止“坐收、坐支”,

  支出需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开出票据。

  二、认真编制年度基金收支预算,落实责任目标管理。

  三、建立参保单位缴费台帐,日清月结,数据准确,及时

  与参保单位局长,做到基金征缴心中有数。

  四、医疗保险费用支出要根据业务科室提供的付款通知

  单,需经过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支付。严格履行支付程序,规范操作,提高办事效率。

  五、准确、及时上报财务、统计月、季、年报,提供会计

  统计分析报告,供领导决策使用。

  六、按基金种类建账,总账、明细账一一对应,要求帐表

国有企业财务制度篇15

  423101实收资本

  433111资本公积

  311101资本溢价

  311102 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

  311106外币资本折算差额

  311107其他资本公积

  443121盈余公积

  312101法定盈余公积

  312102任意盈余公积

  312103法定公益金

  453131 本年利润

  463141利润分配

  314101其他转入

  314102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314103提取法定公益金

  314109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314110应付利润

  314111转作资本的利润

  314115 未分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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