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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卫岗位职责及工作管理制度十篇

时间:2021-10-19 章程规章制度 点击:

幼儿园,原名调查幼儿园,几百年前从普鲁士引进。它过去被称为蒙古族托儿所和幼儿园。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门卫岗位职责及工作管理制度的文章10篇 ,欢迎品鉴!

门卫岗位职责及工作管理制度篇1

  ××村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1.为把我村建成整洁、优美的“安全文明村",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分段管理,责任到人。

      2.道路两边的树木、花草及绿化设施,由专人浇水、修整,村民不得随意损坏。

      3.村民不得在门前、道路旁建厕所、搭窝棚或圈养家禽。厕所一律实行水冲式,建在住户院内,所有的家禽统一在规划的喂养区内或在自家院内饲养。

      4.村民生活垃圾统一堆放在定点垃圾场地,及时清运,不得乱堆乱倒。

      5.不得有乱停乱放车辆、堆放杂物、挤占道路的行为。

      6.村内道路实行定期清扫,保持清洁。

      7.集贸市场卫生管理应按“四自一包"责任书落实。

      8.环境卫生工作实行定期评比、奖优罚劣。

    ××××年×月×日

门卫岗位职责及工作管理制度篇2

  为全面贯彻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和完善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制度的意见》精神要求,改革和完善我市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加强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建设为重点,以提高基层动物防疫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为核心,积极适应新时代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采取劳务派遣等方式,改革现行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制度。创新基层畜牧兽医工作网格化监管模式,推动关口前置、重心下移、措施落实,不断完善畜牧兽医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夯实动物防疫和畜产品质量安全基层基础,为打造乡村振兴齐鲁样板作出积极贡献。

  二、目标任务

  (一)修订新办法。充实、明确村级动物防疫员工作职责,重新修定《滨州市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暂行办法》。

  (二)解决老问题。解决当前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存在的制度不完备、布局不合理、缺乏保障机制等问题,以满足日益严峻的动物疫病防控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等工作需要,保障畜牧业生产安全、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适应畜牧业发展和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乡村振兴功能不断拓展以及力量下沉、巩固基层基础要求不断提高的新要求。推进动物疫病防控制度有效供给、创新管理方式、夯实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基层基础,提高防控重大动物疫病和管控畜产品质量安全的能力。

  (三)建设强队伍。通过严格把关、公开招聘,实战操作、专业培训,绩效考核、有序进退,力争在2020年末全部建成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熟练,热爱本职、恪尽职守,扎根基层、服务行业的专业化、职业化、年轻化高素质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

  三、基本原则

  坚持因地制宜、按需设置,明确责任、择优选用,注重素质、创新机制,强化考核、动态管理的原则。

  四、改革内容

  (一)明确职责,全面服务。按照山东省《关于改革和完善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制度的意见》精神要求,村级动物防疫员工作职责修定为主要承担以下工作:完成畜牧兽医法律法规宣传、动物强制免疫注射、畜禽标识加挂、免疫及养殖档案建立、动物疫情报告、畜禽养殖统计和信息化基层数据维护等公益性任务。协助做好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动物诊疗、投入品及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辅助实施饲养场、屠宰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监管,开展养殖业政策性保险的协保理赔。配合监测采样、疫情调查和扑灭,指导养殖场户做好病死畜禽、毛皮动物胴体无害化处理及畜禽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参与基层畜牧兽医站技术推广和服务等工作。(滨州市农业农村局负责)

  (二)科学配置,任务相当。改革防疫员队伍的配置数量,科学合理配置村级动物防疫员。各县(市、区)要根据本地区畜禽饲养量、养殖方式、地理环境、交通状况和免疫程序等因素综合测算,科学合理配置村级动物防疫员。原则上每10个左右行政村设立1名村级动物防疫员。村级动物防疫员配置要与其承担的畜牧兽医实际工作任务相适应,确保动物疫病防控、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等措施在基层有效落实。(滨州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负责)

  (三)择优招聘,录用规范。改革规范村级动物防疫员的选聘程序和应聘条件。优先从现有乡村兽医、畜牧兽医大中专毕业生中选聘,建立完善的村级动物防疫员选用制度。严格选用条件和选用程序,严把进人关,充份落实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各县(市、区)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公开选聘,采取劳务派遣等方式,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村级动物防疫员签订劳动合同,县(市、区)畜牧兽医部门与村级动物防疫员签订工作责任书,乡镇(街道)畜牧兽医站或动物卫生监督分所负责日常管理和使用,明确其权利义务。(滨州市农业农村局、滨州市人社局、各县市区负责)

  (四)强化培训,提高技能。改革建立健全村级动物防疫员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制度,进一步加强专业知识培训。把村级动物防疫员培训纳入畜牧兽医专业队伍整体培训计划,制定系统完善的培训方案,着力培养一支适应新时代畜牧兽医事业发展需要的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切实提高村级动物防疫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滨州市农业农村局负责)

  (五)网格管理,全程监督。各县(市、区)要结合辖区内工作实际,划定监管网格,定人员、定区域、定职责、定奖惩,建立健全基层动物防疫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监管体系,按照网格全覆盖、资源共分享、管理无盲区、责任可追究的要求,将动物防疫安全监管对象全部纳入网格进行统一有效管理。(滨州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负责)

  (六)待遇公平,追求长效。建立科学合理的工资机制,村级动物防疫员工资按照“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的方式管理,按规定参加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社会保险,所需资金除市级以上财政切块下拨的基层动物防疫工作补助经费外,差额部分由县(市、区)级财政承担。落实村级动物防疫员必要的交通、防护、信息终端、统计协管等工作经费,配备必要的工作设备,保障基本工作条件,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滨州市农业农村局、滨州市人社局、滨州市财政局、各县市区负责)

  (七)动态管理,奖惩分明。改革完善村级动物防疫员工作考核机制和动态管理机制,建立防疫员队伍奖惩进退制度。定期对村级动物防疫员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把考核评价结果与工资挂钩,考核内容以完成其承担的社会公益性任务等情况为主。严肃村级动物防疫员工作纪律,规范村级动物防疫员行为,对工作表现突出,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村级动物防疫员给予表扬、奖励;对完不成工作任务的,给予相应的处罚;对综合考评不合格的,及时调整出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滨州市农业农村局、滨州市人社局、各县市区负责)

  五、时间安排

  按照农业农村部、山东省畜牧兽医局相关指导思想制定出台滨州市各县(市、区)村级动物防疫员公开招考办法。(2019年12月底前完成)

  做好滨州市村级动物防疫员招考宣传工作,组织开展滨州市各县(市、区)村级动物防疫员公开招考报名工作。(2020年1月底前完成)

  根据滨州市村级动物防疫员招考要求,开展滨州市各县(市、区)村级动物防疫员考试、政审、体检等工作。(2020年3月底前组织,6月完成)

  六、措施与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措施,明确目标任务,完善工作机制,压实工作责任,制定路线图、时间表,加快推进改革步伐。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管理、畜牧兽医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二)强化条件保障。各县(市、区)要加大人力、财力、物力投入,将基层动物防疫工作补助经费等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及时足额拨付到位。村级动物防疫员原则上在乡镇(街道)畜牧兽医站或动物卫生监督分所集中办公,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设施设备及工作场所。

  (三)推动重心下移。村级动物防疫员不得以各种名义借调到其他单位从事与畜牧兽医专业无关的工作,要专司村庄、社区动物防疫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等职责。按照职责法定原则,进一步落实畜牧兽医部门监管责任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属地管理责任,推动动物防疫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等工作重心下移。

  (四)严格规范管理。各县(市、区)要研究制定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明确村级动物防疫员岗位职责,建立健全管理使用、绩效考核、教育培训、有序进退等配套制度,逐步建立完善规范化长效管理机制,做到用制度管人管事,夯实动物疫病防控和畜牧产业发展基础。

  (五)积极稳妥推进。各县(市、区)要科学核定村级动物防疫员配备数量、人员待遇和经费测算,尽快组织实施。严肃招聘工作纪律,做到公开透明、程序合法,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各级、各部门要妥善做好原农村应急性动物防疫员工作,实现平稳过渡,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门卫岗位职责及工作管理制度篇3

  当前防控疫情正处于关键期,为切实做好防控疫情工作,保障师生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对出入校园加强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师生测温进校,保持一米间隔。
  二、师生出校应履行申请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离开学校。如有特殊原因确需出校的,按以下程序审批管理。
  1.教师本人填写《教师请假条》,由年级管委会主任和副主任签字批准,交门卫人员并进行登记后方可离校。
  学生填写《接学生签证单》,由班主任或任课教师签字并注明离校事由、通知家长,学生持签证单在保卫科等候,家长在签证单上签字后方可接学生离开。
  保卫人员在每天下午学生放学后,在签证单上签字后交疫情防控办公室。
  2.班主任老师要教育学生做好健康防护,平安离校。
  三、外来人员原则上不允许进入校园,以尽可能减少交叉感染风险。如有特殊原因确需进校的,按以下程序审批管理。
  1、来访人员本人出示健康码、身份证,测量体温后填写登记表,如实报告入校事由及本人身体状况,经疫情防控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入校。
  2、入校后按照规定路线行走,佩戴口罩,按审批内容开展活动,尽量减少和校内人员的接触,严禁滞留。
  四、除运送垃圾和学校物品的车辆外,外来车辆一律禁止入校。
  疫情防控期间人员外出审批制度
  疫情防控期间,为加强对人员的疫情管控工作,最大限度阻断疫情传播扩散渠道,减少人员外出被疾病传播的风险,保障全体学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学校决定,在疫情防控期间加强校园出入管理,实施人员外出审批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学校要求在校学生上学期间非必要不外出校园,避免到空间封闭、通风不畅和人流密集场所活动,避免与有症状的人员接触。
  二、确有特殊原因必须外出的,活动范围必须限定在学校周边范围,最远至县城,且须由家长向班主任老师申请并沟通,再上报学校疫情防控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学生或班主任老师填写详实的外出登记表报备,同时班主任指定当日本班学生管理员在考勤表做登记。通知家长亲自来校接学生,由班主任或任课老师将学生亲自送到门岗处交于学生家长。
  三、学生外出期间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切实做好应对疫情的个人防护,确保陪同家长通讯畅通,自觉注意人身及财产、交通、饮食、消防等安全。
  四、按时返校并向班主任销假并由班主任在外出报备表上注明该生返校情况,返校后及时洗手、洗鼻,身体如有不适及时就医并按流程向学校报告。

门卫岗位职责及工作管理制度篇4

  自驻村以来,我驻村工作组按照“访民情、惠民生、聚民心”活动要求,严格工作纪律,深入xx村开展工作,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驻村伊始,驻村工作组就立即着手展开调查研究,掌握村情,了解民意,为今后驻村帮扶工作的开展理清工作思路。通过召开村支“两委”座谈会、等形式,深入了解民情民意,探讨群众遇到的问题难题。同时驻村工作组在“三进三带三解三促”活动的基础上继续开展走村入户工作,实地了解民情,倾听民声,在掌握村情民意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了驻村工作计划,确保了开展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主要开展的工作

  一是深入开展走村入户调查工作截止目前共走访入户207家。

  二是积极帮助和引导村里搞好植树造林和春耕生产工作,目前林业面积落实976亩。其中杨树224亩、**2亩、枸杞子750亩。

  三是发挥质监职能优势,结合3.15活动,深入开展农资打假下乡活动,发放宣传资料200份,向社员讲解如何鉴别假冒化肥、农药、地膜、农机等商品的基本常识。

  四是结合xx村现状,积极鼓励、引导村民走土地流转集约化经营、发展休闲观光农业等方式,实现村集体经济新的增长点。3月25日,xx村首次将31亩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委托镇土地流转中心公开竞拍,最后以9625元的总价全部承包出去。不仅便于大规模种植优良农作物品种,而且提高了务农效率,解放了剩余劳动力,便于村民有更多的时间增收致富。

  五是针对xx农场水库蓄水,导致200多亩承包地被淹一事,村民已选出代表去相关部门反映。

  六是针对xx畜禽养殖合作社因组织机构代码证过期未年审,现急需换证的情况,已联系相关办事窗口进行了办理。

  二、工作中的不足

  由于很多农户都不在村上居住,驻村工作组收集意见建议还不够全面、对村情民情还需进一步了解,群众反映的一些困难和问题尚未帮助解决。

门卫岗位职责及工作管理制度篇5

  一、队伍管理

  1、教师必须认真学习《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以《规程》和《纲要》精神为依据,按时按质研究制订好各类教育教学计划。

  2、保教人员应按要求完成上级规定的工作量,并根据需要完成替代课等学园交给的临时性工作任务。

  3、教师应采用集体备课与个人备课相结合的方式,认真做好幼儿活动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4、坚持以多种形式开展教师的传帮带活动。教师间应互相听课,取长补短,并认真做好记录和评议。

  5、幼儿园各项观摩任务由分管业务的副园长直接安排。教师应乐意接受园领导的安排,并认真做好观摩准备,不断提高观摩质量。

  6、教师应妥善保管好各种书面材料,定期选择有代表性的资料在园内交流或上传相关教育资源库;每学期末应按规定将部分材料上交归档。

  7、成立由行政领导、年段长、部分骨干教师组成的保教质量评估小组,在业务园长的组织指导下,评价班级工作、教师制订计划等方面的情况,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指导意见。

  8、保教人员要积极参加各类继续教育活动,并做好传达、书写心得体会等工作。鼓励保教人员通过各种渠道提高自身的素质和学历层次。

  二、教科研管理

  1、为进一步促进保教质量的提高,开展园级、年段等各级教研活动。

  2、学园成立课改工作领导小组,由园长、副园长和若干骨干教师组成,负责课改工作的管理与实施。

  3、课改工作以课题研究为切入点,建立“学园大课题→分组课题→个人子课题”的三级科研网络,及时制定课题计划、组织实施和总结经验。

  4、将课改工作与教研活动有机结合,每1—2周开展教研活动一次,采用专题讲座、观摩研讨、阶段交流等方法进行研讨,负责人应做好记录并存档,做到有目的、有计划、有实施、有成果。

  5、教师应及时对教育行为进行分析反思、并在教研活动中交流研讨,不断调整教育策略,提高教育水平。

  三、班级管理

  保教人员必须团结合作,相互交流,共同承担各项班务工作,做到班级工作有计划、有实施、有总结。具体规定如下:

  1、保教人员必须合理地安排幼儿一日各项活动,科学、灵活地执行一日生活作息时间。

  2、认真制定并落实符合本班幼儿实际的活动常规,确保幼儿一日生活有条不紊。

  3、保教人员必须为幼儿创设良好的教育环境,提供相应的玩具和材料,体现因材施教,注重教育手段和组织形式的综合运用。

  4、配班教师应下班和主班教师、保育员共同指导每天的区角活动,加强区角活动的管理。

  5、当班与接班保教人员必须做好交接班工作。若有遗留问题,应及时作口头或书面交代。

  6、各班保教人员应每周定期交流,研究本班工作情况,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共同做好保教工作。

  7、各班教师应结合幼儿一日活动,采用形成性评价与终结性评价相结合方式,做好幼儿动态发展评价工作。

  8、妥善保管好班级财产,做好班级财物的清点和整理工作。不丢失,不私用。

门卫岗位职责及工作管理制度篇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适应北京城市副中心社区建设与治理的高标准和严要求,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良、服务专业、作风过硬、规模适当、结构合理”的社区工作者队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工作者,是指通过选任或聘任,在基层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和社区服务站专职从事社区党建、社区管理和服务,并与街道(乡镇)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作人员,是基层建设的重要组成力量。

  第三条社区工作者的管理,坚持党管人才的根本原则,坚持专业化、职业化发展的基本方向,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基层的总方针,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依法依规进行。社区工作者纳入社会工作者职业序列,建立健全岗位与职业水平评价相结合的职业体系。

  第四条社区工作者的基本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和引导居民遵纪守法,自觉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

  (二)执行党组织的决定、决议和社区居民会议的决定、意见,引导社区居民参与社区治理,依法开展居民自治,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

  (三)按照社区职责清单,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社区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事务;

  (四)主动走访社区居民,认真听取并积极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做好社区居民的思想疏导工作;

  (五)组织、协调驻社区单位开展区域性共建共治活动,培育社会组织,调动社会力量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

  (六)团结带领社区居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积极推动社区志愿服务发展,提高居民对社区的认同感、归属感和责任感,把社区建设成为和谐有序、绿色文明、创新包容、共建共享的幸福家园。

  各街道(乡镇)可根据社区工作者的不同岗位、按照权利、义务相统一原则,制定社区工作者具体岗位职责。

  第二章 职数管理和配备方式

  第五条社区工作者人数实施总量调控和编制管理,遵循“分类设岗、定职定责、适当交叉、精简高效”的原则,由区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兼顾人财物力的可能和工作实际需要合理确定,报区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社区工作者通过选任和公开招聘方式配备。

  (一)关于选任的社区工作者

  1.社区党组织中的专职工作者。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和《北京市城市社区党组织工作若干规定(试行)》参加选举当选的、或被任命为社区党组织成员的专职人员,与街道(乡镇)签订服务协议,办理相关手续,纳入社区工作者范畴管理,并报送区主管部门备案。

  2.社区居委会中的专职工作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参加选举、当选为社区居委会成员的专职人员,与街道(乡镇)签订服务协议,办理相关手续,纳入社区工作者范畴管理,并报送区主管部门备案。

  3.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中首次选任并纳入职业化、专业化队伍建设的社区工作者,应具备招聘的社区工作者的基本条件。

  (二)关于招聘的社区工作者

  除选任人员外,其他社区工作者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招聘对象应符合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强;

  2.热爱社区工作,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相关业务知识;

  3.品行端正,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

  4.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其中应届毕业生应为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5.本市居民,且应就近居住,方便服务社区;

  6.具有国家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聘用。

  第七条社区党组织根据党章规定,可设置为社区党委、社区党总支、社区党支部。社区党委一般由5至9名委员组成;社区党总支一般由5至7名委员组成;社区党支部一般由3至5名委员组成。社区党组织设书记1人、专职副书记1人。社区党组织不设专门工作机构,根据社区党建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应单独编配1-3名专职党务工作者(社区党组织专职副书记纳入专职党务工作者职数管理)。社区党组织管理的党员数量超过200名(不含回社区报到的在职党员),增配1名专职党务工作者,超过300名增配2名专职党务工作者。党务工作者也可参加选举当选为社区党组织委员。社区居委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委员若干人共5至9人组成。社区服务站工作人员按照社区户数配备工作人员,原则上按每500户1人配备。

  第八条社区党组织书记、社区居委会主任根据社区换届选举有关工作要求,原则上实行岗位职务“一肩挑”,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成员视情况适度交叉任职。为切实发挥社区服务站的公共服务、公益服务和便民服务功能,社区服务站专职人员队伍向更高水平的专业化、职业化方向发展,社区服务站站长、副站长可单独设立,经街道(乡镇)党工委研究确定人选,并报区主管部门审核。社区服务站在社区党组织领导和社区居委会监督下开展工作,社区服务站专职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再与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成员混岗使用。每个社区最多不超过2名正职职数、3名副职职数,社区工作者任职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九条社区党组织书记、社区居委会主任为正职岗位,社区服务站站长享受正职待遇;社区党组织专职副书记、社区居委会副主任、社区服务站副站长,为副职岗位;其他为一般工作人员岗位。原则上社区服务站站长、副站长应当由具有社工师、助理社工师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担任。

  第十条社区工作者公开招聘工作在市主管部门指导下,建立区主管部门统筹协调、区相关部门进行配合的社区工作者招聘工作小组;各街道(乡镇)每年6月底前根据社区工作者缺编情况,向区社区工作者招聘工作小组报送下一年度招聘社区工作者计划,经区社区工作者招聘小组审核后,按照全区统一命题、笔试、面试等程序由区社区工作者招聘小组统一组织或委托用人单位组织实施。原则上,社区工作者的公开招聘工作每年举行1次,特殊情况经区社区工作者招聘小组同意后,可适当增加招聘次数,但每年不得超过2次。

  第三章工资待遇

  第十一条社区工作者的工资待遇:

  (一)社区工作者总体工资待遇平均水平,原则上不低于本市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二)坚持按岗定薪、优绩优酬的原则,社区工作者的工资待遇与岗位职责、职业水平、工作年限、实际工作成绩等挂钩。

  (三)社区工作者的工资待遇包括职务工资、专业技术等级工资、综合补贴和绩效工资。

  第十二条社区工作者的其他待遇:社区工作者参加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享受独生子女费和住房公积金,享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休息休假权利,享有体检待遇。

  第四章工作管理

  第十三条实行服务协议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由街道(乡镇)与符合条件的社区工作者签订服务协议。选任的社区工作者服务协议期限实行一届一签,招聘的社区工作者原则上五年一签。首次签订服务协议的,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为半年。《北京市社区工作者服务协议》文本由全区统一样式,各街镇根据需要,可在协议文本中做出补充规定。街道(乡镇)不得采取劳务派遣的方式与社区工作者签订服务协议。

  第十四条实行社区全响应服务制。为进一步密切联系服务居民群众,方便居民群众利用公休时间在社区办理相关事务,社区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相对灵活的上下班时间和各班次的工作人数,安排好公休时间和节假日工作值班,并通过建立错时工作制或预约等方式不间断、全响应服务社区居民。

  第十五条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按照档案管理有关法规,街道(乡镇)应健全完善社区工作者的工作档案。档案内容包括:社区工作者本人的基本情况、在社区工作起始时间、岗位变化情况、考核评议、培训和奖惩等情况。社区工作者的档案由人事关系所在街道(乡镇)委托区人力社保局集中管理。

  第十六条社区工作者的流动。社区服务站专职工作人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跨区、跨街道(乡镇)流动。跨区流动的,在调入区有社区工作者空缺编制的情况下,可根据工作需要、本人意愿依法依规办理流动。跨街道(乡镇)流动的,由社区工作者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调出、调入街道(乡镇)协商同意后,报区主管部门审核。经区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人员流动,由调出、调入街道(乡镇)共同办理社区工作者人事关系、工资关系变动等事宜。社区工作者跨区、跨街道(乡镇)流动,其社区工作年限应予以累计计算。

  第十七条社区工作者的退休。社区工作者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办理退休手续;通过选任方式产生的社区工作者,可根据工作需要,在办理退休手续后工作至本届任期结束。社区工作者退休后纳入社会化管理,按照市区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绩效考核

  第十八条实行考核评议制度。坚持“德才兼备、注重实绩、居民满意”原则,以社区工作者的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从德、能、勤、绩、廉等方面对社区工作者实行日常考核、年度考核和满意度测评:

  (一)日常考核重点内容包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走访入户及考勤情况等。日常考核由社区党组织实施,考核结果经社区党组织集体研究后,向街道(乡镇)履行必要的报备手续。

  (二)年度考核以日常考核为基础,重点考核年度总体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社区情况熟知度、服务社区居民满意度等。年度考核由街道(乡镇)成立考核评议领导小组,并指导各社区成立由居民代表、驻社区单位代表、街道(乡镇)职能科室等参加的考评委员会,每年年终对社区工作者进行考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三)推行居民满意度测评。始终把群众满意作为社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将群众的满意率作为对社区和社工考核的首要指标。由街道(乡镇)委托第三方组织,结合片组户民情联系机制,对每位社工每半年进行群众满意度的测评,以其所服务片区居民代表为主要测评对象,测评结果纳入社工绩效考核。

  第十九条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高,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二)爱岗敬业,责任心强,作风踏实,吃苦耐劳;

  (三)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工作实绩突出;

  (四)服务意识强,在居民群众中拥有较高威望;

  (五)利用所学专长,创造性开展工作,提升社区服务水平,为社区群众办理各项事务带来便利。

  第二十条确定为称职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高,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二)爱岗敬业,责任心强,作风踏实,奉献精神强;

  (三)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能够完成本职工作;

  (四)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

  (五)服务意识较强,得到居民群众认可。

  第二十一条社区工作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一般;

  (二)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

  (三)具有一定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四)能够基本胜任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

  (五)服务态度一般,居民群众认可度一般;

  (六)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第二十二条社区工作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的;

  (二)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不服从工作安排,无故旷工当年累计超过15天;

  (三)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

  (四)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

  第二十三条社区工作者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一般掌握在本街道(乡镇)参加考核社区工作者总人数的15%以内。

  第二十四条考核结果作为社区工作者岗位调整、绩效奖励、评优惩戒、续聘解聘等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教育培训

      第二十五条按照专业培训、分级负责原则,建立完善以初任培训、岗位培训、进修培训、继续教育培训等为主要内容的分级分类培训体系,每3到5年对全区社区工作者普遍轮训一遍。区主管部门负责区级培训工作的规划、指导和监督,组织开展示范性培训。各街道(乡镇)负责制定本区域社区工作者培训计划,结合实际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对新录用人员应当在试用期内进行初任培训;对晋升职务的社区工作者应当在任职前或者任职后一年内进行任职培训;对取得社工师、助理社工师资格的社区工作者应当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要求进行相关培训。助理社会工作师在每一登记有效期(3年)内接受社会工作专业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72小时,社会工作师、高级社会工作师在每一登记有效期(3年)内接受社会工作专业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90小时。培训结果计入社区工作者工作档案,并作为年度考核评议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七条鼓励在职社区工作者通过学习培训考取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提高职业水平等级。尝试推行在职社区工作者持证上岗制度,加快向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转化。

  第七章选拔培养和激励表彰

   第二十八条根据社会工作人才培养的需要,可以选派社区工作者跨区、跨街道(乡镇)以及专业社会工作机构挂职锻炼、工作交流。社区工作者在挂职锻炼期间,不改变原人事关系。

   第二十九条畅通职业发展渠道,加大从优秀社区工作者中招录公务员和事业编制人员力度,社区工作者参加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各类竞争性选拔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探索把优秀社区党组织书记通过考录、调任、挂职等方式选拔到街道(乡镇)机关担任领导职务。

  第三十条建立重大节日走访慰问一线社区工作者和关心关爱退休社区工作者制度,广泛宣扬社区工作者的先进事迹,对在基层社会治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优秀社区工作者给予工作激励,引导广大社区工作者扎根基层、服务社区。

  第八章辞职辞退

   第三十一条社区工作者辞职,应当向人事关系所在街道(乡镇)人事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街道(乡镇)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审核,其中对选任社区工作者辞职的申请,应当按照选举的有关规定办理,并报区主管部门审核。

  第三十二条社区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职位:

  (一)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二)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服务协议约定的其他不得解除服务协议的情形。

  未获批准前,社区工作者不得自行离职。

  第三十三条社区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退出社区工作者队伍,依法按程序解除服务协议:

  (一)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严重违反社区管理相关规章制度或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三)不履行服务协议约定义务,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四)工作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街道(乡镇)、社区和社区居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六)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七)其他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退出情形。

  第三十四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区工作者,不得辞退:

  (一)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性社区工作者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社区工作者辞职或者被辞退,离职前应当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必要时按照规定接受审计。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街道社区工作者工资待遇和管理经费由区财政负担,乡镇社区工作者工资待遇和管理经费参照街道社区工作者的标准由乡镇财政负担。

  第三十七条各街道(乡镇)负责社区工作者的日常管

  理。街道(乡镇)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辖区的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区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区主管部门承担。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通州区社区工作者管理考核办法(试行)》(通社领办发[2011]12号),自本办法执行之日起,自行废止。本办法施行后,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门卫岗位职责及工作管理制度篇7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检举、投诉、申诉的权利,促进信访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管理,制定本局信访工作制度。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在行使行政职能或教育、教学活动中损害其合法权益,或认为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其他事项,可以向本局检举、投诉、申诉。

  二、局办公室为本局信访协调机构,负责信访件的接收交办、来访人员上访接待的协调安排工作。

  三、思想政治处为本局信访工作承办机构,按照信访工作的要求和程序开展信访工作。

  (一)设立局信访件办理登记本,对群众来信、来访、来电进行登记、记录,填写信访件阅办单,送局办公室签注拟办意见,经局领导阅示后,交有关处室、直属单位或转有关县区教育局办理。

  (二)根据办公室的安排负责来访接待、来信接办,信访案件的登记、记录。

  (三)协调办公室落实办理处室,协调相关处室对信访件进行调查处理,对各处室承办的信访案件进行催办、督办。

  (四)审查汇总上报相关处室的处理结果并向当事人反馈办理意见。

  (五)协调局领导接待来访人员,并做好组织、登记、记录等有关工作。

  四、各处室及局直属单位是信访案件的办理机构,负责根据办公室的安排,按照思想政治处的要求开展信访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一)要认真、客观、公正、及时办理局办公室交办的来访接待、协调解决问题、信访件办理答复等信访事宜,并将办理结果报思想政治处审核汇总上报。

  (二)要认真做好群众直接对处室的来信、来电、来访工作。对群众来访要热情接待,耐心地听取群众反映的问题和意见,并做好笔录。能答复的迅速作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要做好解释工作,请示领导或深入调查了解后,认真办理并及时答复。

  (三)群众来电话反映问题和意见,必须耐心接听,询问清楚有关情况,如实记录电话内容,能答复的迅速作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要做好解释工作,请示领导或深入调查了解后,认真办理并及时答复。反映问题不属于本处室处理的,将电话记录交办公室转有关处室处理。

  (四)各处室及局直属单位直接受理的群众来信、来电、来访,办理结束后将案件基本情况及办理结果报思想政治处备案。

  五、对群众来信反映问题涉及本局或市属学校、直属单位的,由办理处室调查、办理和解决,并在规定的时限内给予答复;反映问题涉及到各县区中、小学校,一般问题转各县区教育局调查处理,重大问题由办理处室直接调查处理,并作出答复。

  六、实行信访件承办责任制,各处室处长(主任)为承办责任人,负责信访件的办理、答复工作。各职能处室处理一般信访件,5个工作日内必须作出答复。对来信来访反映问题比较复杂,需调查取证才能处理的,可适当延长处理时间,但必须对投诉人做好解释工作。反映问题需按法律法规处理的,按法定程序办理。

  七、局思想政治处会同办公室做好信访件的督办、催办工作,每季度对信访件处理结果进行一次检查,对迟迟不予办理答复的,发出催办通知督促办理,并将有关情况向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报告。

门卫岗位职责及工作管理制度篇8

   第一条为规范办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根据《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访,是指公民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网络平台及走访等形式向本局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提出投诉请求,依法应当由本局受理的活动。由上级机关交办或其他部门转办的属于本局受理范围的信访事项,按照本制度办理。

  第三条本局及下属单位的信访工作,遵循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群众来信、来访,提出问题答复和处理,要按各部门的职责权限办理。对于超出自己权限的问题,要以一定形式呈请领导批示或商请有关部门协助处理。

  第四条局主要负责人是本局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成立局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领导班子成员为副组长,局各科室、直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为本局信访工作机构,负责信访日常工作。重大信访问题通过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及时通报情况,研究意见,协调处理。各信访案件的处理结果经局主要领导审阅后,由办公室或相关承办部门反馈告知来信来访人。

  第五条实行局领导定期接访、下访、约访群众制度。领导班子成员定期接访、约访工作按《局长接待日制度》有关规定执行。领导班子成员每月要有一个工作日下访群众,可专门进行,也可结合工作实际利用其它时机进行。有关科室、直属单位要做好局领导接访、下访、约访登记工作,建立规范的工作台帐。

  第六条实行局领导包抓重点信访事项制度。对重大、复杂的信访事项,局主要领导应亲自批办,组织专题研究,确保办结落实。对于赴京、赴省集体上访及上级部门交办的信访案件,要逐案落实领导包案责任制。包案领导要全程参与案件的调查、协调和处理,确保信访事项依法按政策处理到位。

  第七条实行矛盾纠纷定期排查会商制度。对矛盾纠纷隐患每月进行一次排查,并建立排查化解台帐。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要认真进行汇集研判和任务交办,落实工作责任,明确处理解决时限和要求。局领导班子每季度召开一次信访形势研判会,研究解决存在的信访突出问题。对本级职权范围内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及时上报上一级相关职能部门。

  受理范围第八条本局信访工作机构对下列信访事项予以受理:(一)对本局机关、直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进行投诉、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的;(二)举报管辖区域内社会组织或个人违反林业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三)上级机关交办、有关责任单位转办的信访事项;(四)其他属于本局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

  第九条本局信访工作机构对下列信访事项不予受理:(一)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二)已经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三)有权处理的机关已经复核结案的;(四)本局或直属单位正在办理,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再次向本局提出同一事项的;(五)信访人不服处理、复查意见,又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查、复核请求的;(六)信访人不服本局复核意见,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

  第十条对不属于本局职权处理的信访事项,应告知来访人情况,介绍来访人到有权处理的部门反映。对不予受理的来访事项,接访人员应向其做好法规解释和疏导教育工作。

  信访登记管理第十一条来信来访、电话举报实施登记:(一)来信管理:对各类信访信件,由专人负责拆阅,按要求认真做好登记。并按处理来信的程序,送领导审阅。负责信件审阅的领导,按分级负责,分工归口和区别轻重缓急的原则及时进行办理。对需转其主管部门或其上级机关处理的信件,要按规定做好登记签收手续;对转办信件,属林业工作业务范围的,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处理,不属林业工作业务范围的,按照分工归口的规定办理。

  (二)来访管理:凡群众个人或集体来访反映问题,接访人员必须文明礼貌接待。接待人数要两人以上。仔细耐心听取反映情况,认真做好记录。记录结果要让来访人员签名认可。接访时,应依据有关的政策、法律法规给予认真解答,不许愿,不信口开河。对不属于林业工作业务范围的来访,按分工归口办理的原则,应耐心为其指明受理部门。对情绪激动的来访者,要耐心细致做好疏导工作,对来访者要求局领导接访的,由接待科室做好安排,并派人陪同接访。

  (三)电话举报管理:凡来电要求举报的,接听人员要认真接听,做好详细记录。举报人举报完毕后,接听人应将其举报内容复述一遍进行核对,经整理后及时报送呈批。对重要的举报电话可进行录音处理。录音完毕,应注明来电的有关情况并及时整理呈报。

  信访保密制度第十二条信访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严格管理信访材料,信访工作文件、信访登记薄、报告、统计、资料等都应妥善保管,不得扩散外传。

  第十三条保密范围包括:检举控告人的身份(包括姓名、单位、职务、住址、电话号码、性别等);被检举控告的对象和检举控告的内容;涉及到党和国家秘密事项的信访件。不得将捡举控告的信访件转给被检举单位和个人。

  第十四条答复、奖励、报告时,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举报人的身份。不得以电话方式进行信访举报问题核查结果的反馈。

  第十五条对于上报的重大信访案件材料,要按机要件规定办理。不得向无关人员扩散来信来访的情况和问题,不得把内部酝酿讨论处理信访的情况向信访当事人或其他人员泄露。

  第十六条对因违反规定泄密而造成检控人被打击报复等不良后果发生的,要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信访案件查处第十七条对一般案件线索的初查,由信访室报请分管局领导批准后进行。对反映党员干部违纪违法行为比较严重的问题,需进行初查的,须报请局主要领导,经党组会议审定,并在规定时限内报告初查情况。对需要对被检控人发信访通知书或进行约谈的,要经党组会议审定。对经核查存在违纪违法事实,需立案调查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承办人必须写出调查报告,报请党组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对信访案件进行督办时,对承办部门提出疑难或已回报结果但认为需要补充调查或重新处理的案件,应及时与承办部门研究,向分管局领导反映,帮助解决,及时结案。各科室和直属单位对信访情况要做好记录,及时上报。

  第十九条实行包案办理制度。接案后5个工作日内落实包案责任人,明确办结期限并按规定上报办理进度。包案处理的复杂案件,原则上两个月内办结。

  对上级机关转来的有明确办结时限要求的信访件,应在上级机关规定的时间内办结。

  第二十条对自办、承办或交办的信访案件的报结材料,必须认真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结案。向上级回报信访案件结果材料应连同必备材料,加盖公章上报。报结时必须一案一报,一案一结,不能用复印件和涂改的底稿复印上报。

  结论复核第二十一条收到信访人要求进行复核的请求后,应当立即报告有关领导,按领导批示由有关科室对信访人的请求事项进行复核。

  第二十二条承办科室应当认真研究信访人要求复核的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

  第二十三条承办科室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有必要进行外调的,报分管局领导同意后可以外出调查。

  第二十四条承办科室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报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书面答复信访人。

  回信回访第二十五条对具真实姓名的来信来访,要根据调查事实给予负责的答复,重要的复信应由局领导审阅。

  第二十六条对联名或集体来访反映的问题,查结后要召开全体信访人员(或代表)会议,反馈调查结果。

  第二十七条对匿名信访可视具体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反馈或公布调查结果。

  第二十八条严格按照有关的政策规定回信回访,答复信访举报人可书面或口头答复,答复情况应记录在案。

  信访统计第二十九条加强对群众来信来访情况的综合分析,对本局信访情况每季度统计一次,年终对信访情况作出工作总结

  第三十条及时收集、筛选信访中反映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对重大问题或带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及时做好上报反映或专题报告。

  第三十一条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查办信访案件、有效解决信访问题等方面的经验。按有关规定向市信访部门上报相关工作报表。

  档案管理第三十二条信访档案管理要求案件装订标准、规范。卷内必须材料齐全,排列顺序准确,随时立卷,及时归档。信访案件档案按谁办案、谁立卷的原则实行责任制,案结卷成,一案一档。文书档案及一般信访件,可组合装订立卷,注意分类组卷。在次年一月底前归档完毕。严格管理好信访档案。严禁私自借阅或将案卷资料带离办公室。需摘抄、复印的,须办理手续。

  第三十三条每年要进行一次档案清理归档工作,原则上对上年度的办结案件材料,要按要求归并到局办公室的综合档案内保管。档案资料要实行专柜专人管理,要做好防火、防盗、防潮等工作。

门卫岗位职责及工作管理制度篇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卫生工作,提高学生的健康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校卫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监测学生健康状况;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改善学样卫生环境和教学卫生条件;加强对传染病、学生常见病的预防和治疗。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普通高等学校。

  第四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学校卫生工作要求

  第五条: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的学习时间。学生每日学习时间(包括自习)小学不超过六小时,中学不超过八小时,大学不超过十小。

  学校或者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增加授课时间和作业量,加重学生学习负担。

  第六条: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应当贴合国家有关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校舍,其选址、设计应当贴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并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竣工验收应当有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第七条: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学生设置厕所和洗手施。寄宿制学校应当为学生供给相应的洗漱、洗澡等卫生设施。

  学校应当为学生供给充足的贴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

  第八条:学校应当建立卫生制度,加强对学生个人卫生、环境卫生以及教室、宿舍卫生的管理。

  第九条:学校应当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加强饮食卫生管理,办好学生膳食,加强营养指导。

  第十八条:学校体育场地和器材应当贴合卫生和安全要求。运动项目和运动强度应当适合学生的生理承受本事和体质健康状况,防止发生伤害事故。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根据学生的年龄,组织学生参加适当的劳动,并对参加劳动的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供给必要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

  普通中小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劳动,不得让学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或者从事不安全工种的作业,不得让学生参加夜班劳动。

  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组织学生参加生产劳动,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供给保健待遇。学校应当定期对他们进行体格检查,加强卫生防护。

  第十二条:学校在安排体育课以及劳动等体力活动时,应当注意女学生的生理特点,给予必要的照顾。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把健康教育纳入教学计划。普通中小学必顽开设健康教育课,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应当开设健康教育选修课或者讲座。学校应当开展学生健康咨询活动。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管理制度。根据条件定期对学生进行体格检查,建立学生体质健康卡片,纳入学生档案。

  学校对体格检查中发现学生有器质性疾病的,应当配合学生家长做好转诊治疗。

  学校对残疾、体弱学生,应当加强医学照顾和心理卫生工作。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配备能够处理一般伤病事故的医疗用品。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进取做好近视眼、弱视、沙眼、龋齿、寄生虫、营养不良、贫血、脊柱弯曲、神经衰弱等学生常见疾病的群体预防和矫治工作。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认真贯彻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做好急、慢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同时做好地方病的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

  第五章:学校卫生工作管理

  第十八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学校卫生工作纳入I学校工作计划,作为考评学校工作的一项资料。

  第十九条: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规模较大的农业中学、职业中学、普通中小学,能够设立卫生管理机构,管理学校的卫生工作。

  第二十条:普通高等学校设校医院或者卫生科。校医院应当设保健科(室),负责师生的卫生保健工作。

  城市普通中小学、农村中心小学和普通中学设卫生室按学生人数六百比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能够根据需要,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

  学生人数不足六百人的学校,能够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保健教师,开展学校卫生工作。

  第二十一条:经本地区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能够成立区域性的中小学生卫生保健机构。

  区域性的中小学生卫生保健机构的主要任务是:

  (一)调查研究本地区中小学生体质健康状况;

  (二)开展中小学生常见疾病的预防与矫治;

  (三)开展中小学卫生技术人员的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

  第二十二条:学校卫生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考核、评定,按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考核标准和办法,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学校卫生技术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卫生保健津贴。

  第二十三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培养学校卫生技术人员的工作列入招生计划,并经过各种教育形式为学校卫生技术人员和保健教师供给进修机会。

  第二十四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将学校卫生经费纳入核定的年度教育经费预算。

  第二十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医疗单位和专业防治机构对学生进行健康检查、传染病防治和常见病矫治,理解转诊治疗。

  第二十六条:各级卫生防疫站,对学校卫生工作承担下列任务;(一)实施学校卫生监测,掌握本地区学生生长发育和健康状况,掌握学生常见病、传染病、地方病动态;

  (二)制定学生常见病、传染病、地方病的防治计划;

  (三)对本地区学校卫生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四)开展学校卫生服务。

  第二十七条: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必须贴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第四章:学校卫生工作监督

  第二十八条: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卫生工作行使监督职权。其职责是:

  (一)对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选址、设计实行卫生监督;

  (二)对学校内影响学生健康的学习、生活、劳动、环境、食品等方面的卫生和传染病防治工作实行卫生监督;

  (三)对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实行卫生监督。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能够委托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在本系统内对前款所列第(一)、(二)项职责行使学校卫生监督职权。

  第二十九条:行使学校卫生监督职权的机构设立学校卫生监督员,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聘任并发给学校卫生监督员证书。

  学校卫生监督员执行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交付的学校卫生监督任务。

  第三十条:学校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应出示证件,学校卫生监督员在进行卫生监督时,有权查阅与卫生监督有关的资料,搜集与卫生监督有关的情景,被监督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配合。学校卫生监督员对所掌握的资料、情景负有保密职责。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对在学校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各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职责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施工或者限期改建。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和第十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职责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善。情节严重的,能够同时提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致使学生健康受到损害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职责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善。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职责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能够会同工商行政部门没收其不贴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物品,并处以非法所得两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本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职责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能够提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当事人对没收、罚款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司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来源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能够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复议决定不服的,能够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罚款决定不履行又逾期不起诉的,由作来源罚决症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学校卫生监督办法、学校卫生标准由卫生部会同国家教育委员会制定。

  第三十九条:贫困县不能全部适用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和第七条规定的,能够由所在省、自治区的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变通的规定。变通的规定,应当报送国家教育委员会,卫生部备案。

  第四十条:本条例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教育部、卫生部一九七九年十二月六日颁布的《中、小学卫生工作暂行规洼(草案)》和一九八O年八月二十六日颁布的《高等学校卫生工作暂行规定(草案)》同时废止。

门卫岗位职责及工作管理制度篇10

  林业局在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下,在市信访局的大力支持和正确指导下,我局强化领导,拓展新思路,改进新方法,真抓实干,排难而进,扎扎实实为群众解决信访问题,全市林业系统信访工作进展顺利,现将工作进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信访工作完成情况

  今年市林业局共接受14件群众信访来访信访件,办结13件。其中省林业厅批转信访件8件、人民群众来信来访2件、复核案件1件、市人大信访办1件、市长便民公开电话批转受理事项信访件2件。

  针对每份案件,局长李博文亲自阅批信访件,明确提出办理意见,适时了解案件的进展程度,使信访工作得到较好的指导。各分管副局长严格按照信访工作程序,责令所分管科室做好信访案件的办理工作,要求各涉案信访单位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办理,坚持依法办事,对反映情况属实的,坚决拿出处理意见,让群众满意,对于情况不实的,也要给群众做好解释工作,还问题于本质,让群众明白。

  二、工作措施及特点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针对信访工作,我局从党组到科站,从领导到一般干部职工,都认为信访工作无小事,局领导非常重视信访工作,从扎实为民办实事,落实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高度,从构建和谐社会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信访稳定工作的重要性,把信访工作列入单位工作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目标管理范畴,研究制定了《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制度》、《xx市林业局重大决策事项进行信访评估机制实施办法》、《xx市林业局信访事项听证暂行办法》等相关制度。

  每月都按照市信访工作要求召开信访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专题会议,分析查找问题,研究解决办法,安排部署下阶段工作,遇到重大工作,都要事前分析可能遇到的不利因素,不稳定苗头,防患于未然。由于领导重视,组织得力,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与落实。

  (二)完善制度,全面落实

  信访工作大多反映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只有化解在萌芽状态、解决在部门和单位内部,才能变被动为主动,为我市改革、发展、稳定创造更好的条件,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我们充分认识到做好信访例会工作的重要性,认真落实例会制度,信访例会召开时,一把手亲自主持会议,亲自问案询查,亲自拍板定案,亲自研究解决问题,亲自抓好落实,使信访工作得到有效落实。

  召开例会时局党组成员、信访件所涉及科室负责人及信访工作人员全部到会,并请市信访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到会作指导,形成决议后,信访工作人员“四件齐全”即事前报告卡、签到表、事后汇报卡、会议纪要等全部信访信息及时反馈到市信访局。

  在信访登记工作中,我们各种来信来访都进行统计,建立台帐,信访档案管理规范有序。每次信访例会都分别装订成册,完整保存,以备查考。在集思广益的基础上,有案件研究案件,无案件就进行不安定因素的排查或学习有关信访工作文件,或研究解决信访工作其他重要事宜,不走过场,不图形式,真正解决问题。

  (三)突出重点,着力维稳

  特别是今年全国、市“两会”期间,国庆期间、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期间,局党组专门召开信访工作会议,排查不安定因素,把安全稳定工作作为头等大事来抓,启动信访工作应急机制,积极保持和市信访工作部门的联系和沟通,每天“零报告,日报告”制度,确保了本系统、本单位在信访敏感时期,能够保持稳定局面,不发生来自林业部门的干扰。

  三、今后几点打算

  (一)努力开创新局面,积极拓展新观念,寻找新思路,大胆实践,努力化解各类林业矛盾,使信访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增强干部督查力度。增加信访主管干部到基层督查信访工作的次数,指导直属单位对重点疑难案件办理,并提出督办意见。

  (三)进一步规范领导接访程序,信访办将不定期抽查领导干部接访情况,适时通报。

  (四)严格落实上级机关各个阶段时期的信访工作,完善各项制度,真正使信访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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