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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乡会章程

时间:2020-03-30 章程规章制度 点击:
同乡会章程

  同乡会章程(一):

  xx同乡会章程[草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xx人在xx同乡会。

  第二条本会宗旨是:加强广大在白沟同乡之间的联系,增进友谊,共图发展;继承和弘扬湖北人的优良传统,为振兴湖北经济贡献力量。

  第三条本会是由湖北籍此刻白沟工作、学习、生活的同乡,自愿参加组成的群众性组织。

  第二章任务

  第四条本会遵照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活动,在维护国家利益的前提下,支持和保护在白沟湖北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宣传和介绍湖北。

  第六条充分发挥湖北在白沟同乡的职业、智力、信息诸方面优势,为家乡招商引资,献计出力。

  第七条组织在白沟同乡开展增进友谊、沟通信息、促进团结的各项活动,尽量为同乡排忧解难,如同乡遇有困难及天灾人祸等,同乡会组织人员帮忙解决,促进共同发展。

  第八条用心联络白沟同乡,为促进湖北在白沟同乡会协调发展贡献力量。

  第九条修改印刷《湖北人在白沟同乡会会员名录》、《会员简介》等资料,并及时增修,为同乡间联络、了解带给方便。

  第三章会员

  第十条凡具有湖北籍,本人或直系亲属、配偶及在湖北工作、学习、生活过,此刻白沟工作、学习、生活的人员和其他热爱湖北的人士,均属湖北同乡。第十一条凡贴合第十条规定的湖北同乡,与湖北人在白沟同乡会取得联系,参加活动,并承认本章程者,即为本会会员。

  第十二条本会实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

  第十三条会员权利:

  1、在产生同乡会组织机构时,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2、用心参加同乡会组织的各项活动;3、对同乡会的工作提出意见或推荐;

  4、优先了解或取得相关信息资料;5、了解并监督同乡会财务收支状况。第十四条会员义务:

  1、遵守同乡会章程;

  2、参加同乡会的活动和工作;

  3、关心同乡会的发展,向同乡会秘书长或分会会长带给各种信息或资料;

  4、本人单位、地址、电话等状况发生变化时,及时通知同乡会副秘书长;第十五条优秀会员评选条件:

  1、热爱同乡会工作,为同乡会工作尽心尽力;

  2、为湖北经济建设作出贡献。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本会设理事会和按职业划分的相关分会。

  第十七条理事会理事由同乡会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其任职条件是:用心参加同乡会各项活动,为同乡会工作和湖北经济发展作出公认贡献,在湖北人在白沟同乡中具有必须的声望和代表性。

  第十八条理事会职责:

  1、决定同乡会工作方针、计划和重大问题;

  2、推举名誉会长、选举会长、副会长;

  3、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分会会长;

  4、解释和修改《湖北人在白沟同乡会章程》;

  5、详细记载各位同乡为湖北作出的各种贡献,以彰功绩;

  6、召集和主持全体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理事任期1年,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会长或副会长主持工作,副会长和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协助。

  第五章经费和财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本会经费为共有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二十二条本会经费来源:

  1、会员自愿捐赠;2、在白沟湖北企业捐赠;3、湖北省财政支持。第二十三条本会经费用于本会组织的活动和相关工作,禁止挪作他用。第二十四条本会经费由会长、副会长设立专用帐户管理。经费开支应精打细算,勤俭节约,每年向会员大会带给书面报告。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于湖北人在白沟同乡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透过后,提交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第二届理事会第二次扩大会议修改,提交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

  第二十六条待条件成熟时,本会应向国家主管群众团体的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同乡会章程(二):

  第一章:宗旨

  团结友爱,互助互惠,交流合作,

  共同进步,联系乡情,共谋发展。

  第二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武宁人在深圳的团结协作、共谋发展,制定本章程。本会定名为“武宁人深圳同乡会”,简称“同乡会”

  第二条同乡会务必遵守和维护国家相关法律,合法开展同乡会活动。

  第三条同乡会要联合全体会员,互相帮忙,精诚团结,维护全体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同乡会根据独立、平等、互相尊重、互相帮忙、互不干涉内部事务的原则,加强同其他同乡会、组织的友好合作和联系。

  第三章:会员

  第五条同乡会是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

  第六条会员务必是工作、生活、居住在深圳的武宁人(包括祖籍武宁),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参加本会组织并能够用心参加本会活动,执行本会决议的,能够加入同乡会。

  第七条会员务必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学习本会章程,努力学习,进一步提高个人素质和为本会会员服务的本领。

  (二)执行本会决议,带头用心参加深圳的经济建设,带动武宁人士为改善其在深圳的社会、经济地位而艰苦奋斗。

  (三)坚持本会和全体会员利益高于一切,互相帮忙、克己奉公,乐于奉献。

  (四)自觉遵守国家法律,自觉遵守本会章程,用心完成本会赋予的任务,用心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维护本会的团结和统一,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本会内的一切分裂活动。

  (六)随时持续和本会组织的密切联系,及时向本会反映各种信息和要求,维护武宁人在深圳的名誉、地位和正常权益。

  (七)按时交纳会费.(一年一次)。

  (八)有介绍会员入会及协助本会会务活动之义务。

  (九)一年不交纳会费的,按自动退会处理。会员如违反本会章程,有损本会利益和声誉者,本会理事会视其情节,分别给予劝告、警告或除名处理。

  第八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阅读本会的有关文件,用心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

  (二)在本会会议和活动中参加讨论并对同乡会的工作提出推荐和倡议。

  (三)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四)分享信息,得到本会的帮忙。

  (五)向同乡会组织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请求本会有效的答复和帮忙。

  (六)对本会的决议有不同意见,能够声明保留及提出推荐。揭露有关组织和会员的违纪行为。

  (七)在同乡会网站上发表信息和交流的权利,但不得中伤和诽谤他人。

  第九条加入同乡会的人,须认真填写《信息登记表》。以便在今后的工作生活中能够自由、便捷、无障碍的沟通!

  第四章:组织

  第十条:同乡会各机构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全体会员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由所有会员组成。每年开会一次,十五天前务必通知会员召集。

  第十一条同乡会设名誉会长1名;会长1名;副会长2—5名;秘书长1名;秘书2名;理事若干名;财务总监1名;会员若干名。由秘书长负责事务性工作。所有人员皆为义工性质。

  第十二条理事会通常每季度开会一次,若有需要会长可召开临时会议。理事除有特殊原因外,不得无故缺席理事会议,若连续三次无故缺席者,视为自动辞职。

  第十三条会长之职权:

  领导本会热爱深圳,热爱武宁,遵纪守法;关心爱护全体会员;主持本会大局。

  第十四条副会长之职权:

  协助会长处理会务,若会长不能视之或出缺时,由副会长代替会长职务。

  第十五条:名誉会长、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财务总监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也可罢免。

  第五章:同乡会工作人员

  第十六条:同乡会的工作人员是会员的公仆。选拔本会工作人员务必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

  第十七条:同乡会各工作人员务必模范的遵守本章程,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有强烈的同乡情、事业心和职责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潜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第六章同乡会的经费

  第十八条经费的来源

  (一)本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理解社会和老乡的捐赠和赞助。

  (三)其它收入。

  第十九条:费用的支出

  (一)印刷通讯录、网站建设及维护。

  (二)捐助老乡在深圳的暂时困难生活。

  (三)费用使用状况定期在同乡网上公布,理解监督。

  (四)资助家乡贫困地区、受灾地区、困难学生等和支援家乡经济建设。

  (五)每次活动费用实行AA制。

  第二十条:同乡会经费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同乡会经费属于同乡会全体会员所有。

  第二十一条:同乡会经费坚持账务公开原则,经费使用请全体会员审查监督。

  第二十二条:同乡会的财产、经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实行民主理财,一支笔审批的制度,即所有开支发票均需经本人签名,理事会同意,会长审签,方可在财务人员处办理报帐手续。否则,财务人员可拒绝进行财务报帐。如有违纪行为,同乡会将采用一切手段责令其退还,并公之于众。如有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职责。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同乡会理解当地有关部门监督,也欢迎其他同乡会及家乡政府指导。

  第二十四条:本会章程修改,经会员大会出席会员以四分之三之赞同票才能够修改。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未尽事宜由理事会另行决定。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归同乡会理事会。

  同乡会章程(三):

  xx同乡(扬州)联谊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总则

  本会全称:湖南同乡(扬州)联谊会(以下简称联谊会)。

  第一条本联谊会是以在扬州地区为主,辐射周边地区的湖南同乡、是凝聚众多湖南同乡、非赢利性、自愿组成的团体。联谊会是以促进交流、开展活动、丰富生活、相互协作、团结关爱的一个和谐的平台

  第二条宗旨:互帮互助!互敬互爱!共同发展!。

  第二章联谊会的任务和权利

  第三条任务:团结同乡,联络同乡,建立一个团结互助的交流平台,将联谊会建成为一个和谐的整体,湖南人在扬州的家,服务于各位同乡;我们团结友爱,携手共进。为促进家乡(湖南)的发展、建设第二故乡(江苏)完美的明天不遗余力。

  第四条务必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法律法规,不得组织和参与对祖国、对人民、对社会有危害的任何活动。

  第五条联谊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同乡大会,最高决策机构为同乡联谊会委员会。

  第六条联谊会委员会经群众研究,可对有违反国家法律有刑事职责人或严重危害联谊会声誉的行为人开除出会。

  第三章联谊会的主要活动

  第七条联谊会的交流方式:

  一、每年举办1-3次全体会员大会:

  1、春节前后。

  2、端午节前后。

  3、中秋节前后。

  二、在各区域自愿组成健身活动小组,开展增强体魄、有益健康、形式多样的文娱、体育活动。

  三、建立同乡之间的交流信息平台:扬州湖南老乡联谊会qq群。

  1、相互交流。

  2、发布消息。

  3、通报有关活动状况。

  四、关爱同乡,及时了解会员状况。对有困难的会员及时尽力帮忙解决;对遭受不公平待遇的同乡,由联谊会出面力所能及进行维权。

  五、调和各种矛盾,禁止同乡人与人之间的鄙视、辱骂等不良行为和不尊重同乡的行为。

  第四章联谊会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联谊会的会员享有的权利有:

  一、自愿参与联谊会所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二、经会长群众审核,透过联谊会的信息平台发布个人或团体信息的权利。

  三、有查看和质疑活动组织费用和账目详细的权利。

  四、有向联谊会委员会或会长提议开展新活动推荐的权利。

  五、有退会的权利(不退会费)。

  六、其他经联谊委员会讨论透过的权利。

  第九条联谊会成员应尽的义务有:

  一、用心参加联谊会组织的各项有益活动。

  二、按时足额交纳会费(按实际参加时间计算一年)。

  三、介绍同乡入会,扩大联谊会的规模和影响。

  四、用心维护联谊会的荣誉和形象。

  五、不得从事有害联谊会利益和声誉的活动。

  第五章联谊会委员会的组织机构

  第十条联谊会设会长一名,秘书长一名,副会长5—7名。第十一条联谊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原则上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各部门负责人组成,由联谊会会员大会选举透过,每届任期为3年。

  第十二条会长负责综合协调联谊会的各项活动,每年度需递交年度工作报告,理解同乡们的工作监督。会长最多连续担任二届。退任后授予荣誉会长身份,为平稳交接工作和为联谊会带给长期的后续服务。

  第十三条副会长分别分管财务部、组织部、活动部、文体部、外联部,各部部长负责各个部门的具体事务;秘书长主要负责协助会长完成相关的工作,在会长缺席等特殊状况下行使会长职权,完成相关工作,保证联谊会运作的流畅、顺利。

  第十四条联谊会会员大会为同乡会的最高决策机构,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由联谊会委员会代行职权,受理联谊会成员的任何提案,并进行分析予以回复并采取相关的行动,实施可行的提案。在做出重大决议时,需透过信息平台通知所有联谊会成员,并公示一周,无多数人反对方可透过,或者在同乡大会当场讨论表决透过(务必超过到会人数的半数)。

  第十五条联谊会扩大后,经联谊会委员会群众研究决定能够成立联谊会分会。各分会务必服从联谊会的统一领导,可持续必须的独立性;各分会负责所在分会联谊会活动的组织、宣传、联络工作。第十六条各部负责策划联谊会的各项活动,务必向会长递交活动策划书,做好做细活动的各项准备工作;要负责整理收集活动资料。联谊会要加强对外联络和宣传工作,建立和持续与当地政府和湖南省有关政府部门及各企事业单位的联系。

  第六章资产使用、管理及财务制度

  第十七条联谊会的所有经费、资产由财务部进行统一管理,财务部由3人组成,直接由会长负责监督。财务部要及时向联谊会成员报告活动经费使用状况。每年度需提交年度经费使用状况并向大会报告明细。

  第七章会员入会条件

  第十八条会员务必是年满十六岁的中国公民,务必是湖南籍。

  1、填写入会申请表,经审查后批准加入。

  2、参加同乡会的同乡需要每年交纳必须的会费,具体按联谊委员会的公布数交纳。

  3、务必在本地区有固定工作,理解本章程的各条款。

  第八章附则

  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归扬州湖南同乡联谊会委员会。

  本章程经同乡大会讨论透过后方可生效。

  联谊会会员对本章程有任何疑问和改善推荐可直接向会长或联谊会委员会提出。

  湖南同乡(扬州)联谊委员会

  2014-8-18

  同乡会章程(四):

  第一章总则

  “xx同乡”主要以出生在xx县内的xx籍人士和以前在xx工作、生活过的朋友为主要群体,基于构建一个:团结同乡、增进友谊、互动互助而成立的公益性组织,其宗旨为:宣传土家文化、推广xx资源、支援xx建设。

  “xx同乡”倡导用心健康的生活和工作方式,追求工作和事业大发展,实现同乡之间的真挚友爱,并竭诚为成员带给、打造一个有效的信息分享和资源交流平台。

  一、为加强xx同乡会的团结协作、共谋发展,制定本章程。本会定名为“xx同乡会”。

  二、“xx同乡会”务必遵守和维护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合法开展协会活动。

  三、“xx同乡会”的全体会员应:互相帮忙、精诚团结、维护xx荣誉,为xx的经济发展献计献策,造福xx人民。

  四、“xx同乡会”根据独立、平等、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内部事务的原则,加强同其它协会组织的友好合作关系。

  五、“xx同乡会”按区域职责制独立管理。

  第二章会员

  一、“xx同乡会”的会员是xx籍人士和以前在xx工作、生活过的朋友为主要群体,按照志愿申请、加入的方式结合成为会员。

  二、“xx同乡会”的成员务必承认本会章程,愿意用心参加“xx同乡会”所辖区域分会组的活动,能够执行所辖区域分会的决议,即可加入“xx同乡会”。

  三、会员务必履行下列义务:

  1、认真学习“xx同乡会”章程,努力进步,提高个人素质和为本协会会员服务的本领。

  2、执行“xx同乡会”决议,带头用心参加xx的经济建设,带动xx人士为改善其在“xx同乡会”所辖区域的社会、经济地位而艰苦奋斗。

  3、坚持“xx同乡会”和全体会员利益高于一切,克己奉公,多做贡献。

  4、自觉遵守国家法律,自觉遵守本会纪律,严格保守协会秘密,用心完成本会的有关任务,用心参加协会活动。

  5、维护“xx同乡会”的团结和统一,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协会内的一切分裂活动。

  6、随时持续和“xx同乡会”的密切联系,及时向本会反映各种信息和要求,维护xx人在“xx同乡会”所辖区域的正常权益。

  四、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协会有关会议,阅读有关文件,理解教育及培训。

  2、在协会会议和活动中参加讨论并对协会工作提出推荐和倡议。

  3、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4、分享信息,得到协会的帮忙。

  5、向协会组织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协会给以负责的答复和帮忙。

  6、对协会的决议有不同意见,能够声明保留及提出推荐。

  7、揭露有关组织和会员的违纪行为。

  五、加入同乡会的人,须认真填写《信息登记表》。以便在今后的工作生活中能够拥有自由、便捷、无障碍的沟通环境!

  六、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会员缺乏团体意识,不履行会员义务,不贴合会员条件,经帮忙仍无转变的,应劝其退会。

  第三章协会组织

  一、“xx同乡会”的各组织机构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

  二、根据状况,相关工作人员由会员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

  三、每年度至少举行两次信息交流会,确定协会发展规划,筛选协会工作人员。

  第四章协会工作人员

  一、“xx同乡会”的工作人员是协会事业的骨干,是会员的公仆。选拔本会工作人员务必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

  二、“xx同乡会”各工作人员务必模范地遵守本章程,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职责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潜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三、“xx同乡会”各工作人员均不是终身制,经多数会员决定能够改选或连任。

  第五章协会的经费和财产

  一、“xx同乡会”经费的来源

  1、本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2、会员捐赠。

  3、其它收入。

  二、“xx同乡会”的经费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本会经费属于“xx同乡会”所辖区域的全体会员所有,用于所辖区域组织的工作开展。

  三、“xx同乡会”所辖区域费用管理,依据经费帐务公开原则,经费使用由全体会员审查监督。

  四、“xx同乡会”所辖区域组织的财产、经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如发现这种违纪行为,协会将采用一切手段责其退还并公之于众。如有违法行为,本会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职责。

  第六章附则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章程以后若需修改,则自新的协会章程公布之日起,旧的协会章程同时废止。

  同乡会章程(五):

  xx同乡会(章程草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三章会员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和罢免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同乡会全称为“青岛康城同乡会”,英文名称为qingdaokangchengassociation,缩写为qka(以下简称同乡会)。

  第二条本同乡会由大朱毛籍人士在青岛投资、生活、居住、学习、工作的个人及企业自愿结成的全市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组织。

  第三条本同乡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凝聚乡情、资源共享、团结互助、共谋发展;加强在青大朱毛籍人士联系与沟通,增进了解和友谊;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互通信息,互相帮忙,促进合作,加速发展;发挥本同乡会的优势和作用,为构建和谐青岛、促进青大两地的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本同乡会理解青岛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同乡会的会址设在青岛。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同乡会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会员和政府部门的要求,组织调查研究、专题研讨和咨询服务等活动;

  (二)召开年会、定期和不定期的研讨会以及其他学术讨论会,组织会员开展关于产业政策和产业发展的交流;

  (三)透过同乡会与政府部门、企业界及学术界建立的工作网络,为企业的发展招商引资、牵线搭桥、寻找各种发展渠道,创造良好发展机遇,增进会员之间联系和合作,沟通信息,共同发展;

  (四)围绕同乡会宗旨,独立或合作开展会议展览、信息交流、教育培训、经济评估、电子商务、考察活动等各类活动,为促进企业与产业的共同发展服务。(六)广泛联系大朱毛籍人士加强信息交流,介绍投资导向,引进资金、技术、人才,促进全方位合作,为青大两地经济发展牵线搭桥;

  (七)为会员一般的经济纠纷和民间纠纷带给协调服务;

  (八)创办网站和会刊,加强对同乡会和会员单位的宣传;

  (九)加强与国内外兄弟商会、协会的交流与联系;

  (十)评选表彰先进会员;

  (十一)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交办事项。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同乡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同乡会,务必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章程,履行会员义务;

  (二)大朱毛籍在青岛注册并合法经营的企业,以及在青岛生活、居住、学习、工作的个人。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透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同乡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同乡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同乡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同乡会工作的批评推荐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同乡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同乡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同乡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同乡会反映状况,带给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同乡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同乡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透过,予以除名。

  凡除名或退会者,均不退还会费。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同乡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透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状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透过,报青岛市民政局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同乡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领导本联谊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透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状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同乡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务必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高威望;

  (三)有较强的组织协调潜力;

  (四)年龄不超过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潜力。

  第二十二条本同乡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为三年。因特殊状况需要延期任职的,务必经会员大会表决透过,报青岛市民政局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会长为本同乡会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状况;

  (三)代表本同乡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增补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候选人,提议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五)代表本同乡会开展对外交流和协调工作。

  第二十四条本同乡会秘书长在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领导下处理日常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提交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本同乡会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本同乡会经费来源包括:

  (一)会费;

  (二)赞助、资助、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本同乡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八条本同乡会经费务必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本同乡会建立严格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本同乡会的资产管理务必执行国家规定的非营利组织会计财务管理制度,理解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社会捐赠及资助的,务必理解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状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本同乡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务必理解社团管理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本同乡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三条本同乡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透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透过。第三十六条本同乡会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透过后十五日内经青岛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本同乡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透过,并报理事会审查透过。

  第三十八条本同乡会终止前,须在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理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本同乡会经青岛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条本同乡会终止后所剩余财产,在理事会审查并在青岛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同乡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透过。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同乡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自青岛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同乡会章程(六):

  老乡会章程(初稿)

  “老乡”——共同的家乡,共同的地域文化背景哺育过你,我,他,如今,我们漂泊在异乡,无论位低位高,无论富贵贫困,现根据遵法守纪、自愿、平等、互助、互爱的原则拟订本老乡会章程。

  目的:1.联络感情,结交朋友。

  2.扩充知识,沟通信息。

  3.信息归纳,整合资源,共同发展。

  宗旨:建立“云阳人在成都”的广泛而强大的社交圈,构成一股老乡在异乡发展特殊的核心凝聚力,树云阳口碑,扬云阳精神。

  组织原则:民主选举及推举并行,选出愿意为老乡会献计出力之有识之士,服务于老乡会。采取换届形式,任期时长待定。

  组织形式:1成立老乡会。

  2选出会长一名,副会长两名,联络员三名。负责老乡会相关工作。

  经费来源:1活动采取AA制。(暂采用现场结算方式)

  2必要实行会费制。选出财务总管,会费支出受广大老监督。

  活动形式:1采取有好处的活动形式,每年不少于两次大型聚会。

  2每个老乡有义务宣传老乡会,并应用心将身边的老乡介绍参加到老乡会来。

  3小聚会自行安排。

  职责范围:1参加老乡会的人员一般要求为十八岁以上的公民,否则要求有监护人陪同。

  2老乡会不对老乡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私下交往安全等负责。

  同乡会章程(七):

  xx同乡会章程

  总则

  第一条下沙高教园区余姚同乡会(一下简称“同乡会”)是杭州下沙高教园区余姚同乡的学生组织,以“服务同乡,增强交流”为宗旨;以活跃余姚同乡的课外活动,增强余姚同乡的凝聚力为目标;同乡会代表着全体会员的利益,是联系在下沙各高校就读的余姚同乡的重要桥梁。

  第二条同乡会在建设过程中要用心维护会员利益,同时会员也要主动履行其义务。

  第三条凡就读于下沙高教园区,籍贯为余姚的全日制本科学生都有资格成为同乡会成员。

  第四条同乡会的最高管理和决策机构为同乡会委员会,委员会成员务必对同乡会负责,对于委员会成员失职严重者委员会有罢免并重新委任的权利,委员会任期为一年,可连任,连任最多不超过两届,由同乡会中有意为组织服务且潜力较强的会员担任。

  第五条同乡会qq群:xxx

  同乡会人人俱乐部(待建立)

  如有会员想要把相关资料(包括照片文档等)分享给组织,则可将其发至qq群共享或俱乐部主页,另外如果委员会由相关信息要传达,将透过飞信的方式进行通知。

  第六条近年来在下沙范围内有不少各地的同乡会纷纷建立起来,本会将本着相互学习,共同发展的原则与其持续联系,交流经验。

  第七条同乡会开展的活动主要是服务同乡、娱乐同乡,一般活动有:接待以及服务同乡新生、组织同乡交流联谊、印发同乡通讯录、组织同乡出游、假期小聚会、寒暑假及各法定节日包车、欢送毕业同乡等。

  同乡会主要活动简介

  第八条:直通车

  目的:避开交通高峰,方便会员出行,同时增进会员感情,增强同乡会信誉度和凝聚力。时间:法定节假日或者寒暑假放假,另外平时周末只要会员有需要并且人数超过25人均能够发车。

  负责人:遵循自愿原则由委员会委员负责。

  地点:下沙范围内,根据报名会员所在校园以就近原则确定。

  流程:

  1、负责人于发车前一个星期及其以上发飞信通知会员关于发车的相关事宜,并统计报名会员。

  2、会员自收到飞信之日即可向负责人报名,报名尽早,以免车位爆满,截止日期:发车前一天。

  3、负责人将与余姚的旅行社及车队进行联系,并会提前将发车具体时间地点车牌号等相关信息发给报名会员。

  4、如有需要,负责人可自行制作上车凭证并向报名会员收取定金以保证发车顺利进行。

  5、发车结束后将由委员会对会员进行反馈,同时会员也可向委员会提出自己个人的意见和

  推荐。

  注意事项:

  1、包车费用为45元/人(合理性:高速车费42+下沙到车站费用3)

  2、与旅行社或者车队合作的过程中将产生少量利润,其中30%给与负责人作为通讯补贴及组织劳务费,70%归入同乡会盈余公积。

  3、包车负责人负责通知联系会员及车队或旅行社,具体负责事项与流程为与会内部会议讨论统一。

  4、会员在平时包车需要并有必须基本人数(10人及其以上)可提前(最迟发车前三天)告知会长,委员会可为其安排。

  第九条:新生接待

  目的:为新来下沙的同乡搭建一个活动平台,并取得相关帮忙与引导,同时加大同乡会在余姚与下沙的影响力。

  时间:暑假期间及开学初。

  负责人:主要由会长和负责宣传的副会长负责,其他副会长配合相关工作。

  主要活动范围:余姚——余姚中学、余姚二中、余姚四中;下沙——七所本科综合院校为主,其他院校为辅。

  具体活动:

  1、高考后高中毕业生填报志愿的过程中对其进行相关指导与推荐,对有意向来下沙就读的毕业生进行同乡会宣传。

  2、组建新生群并邀请同乡新生加入,由有意愿为新生服务的会员为其带给学习生活等各方面的咨询与信息,并结交同城好友以方便未来的学习与工作。

  3、开学初新来校时由会员志愿为其带给接待服务,并可组织相应活动,如逛校园、结交同学、认识老师等。(待批准)

  4、来下沙就读的余姚新生中有意愿加入同乡会的可由新生群加入到同乡会群中,成为同乡会会员。

  注意事项:

  1、主要由委员会负责,同时欢迎会员志愿参与,为新生带给帮忙。

  2、活动中需要的服务经费与宣传经费主要由委员会审批拨发,同时作为公益事业,活动在条件允许的状况下适当吸纳社会资金。

  3、接待活动过程中的具体相关事宜由委员会讨论决定,尽可能为新生创造更好的条件更多的机会,活动形式可多样化。

  4、校方配合工作具有机动性,视具体状况具体分析。

  第十条:同乡会网上平台(公共主页待建立)

  目的:借助网络方便会员间的交流与联系,同时为会内的资源共享带给平台。

  具体方式:qq群以及人人网公共主页。

  负责人:主要由委员会负责维护,同时欢迎有意愿的会员参与管理。

  注意事项:

  1、网上平台是同乡会交流与分享的场所,欢迎所有会员用心参与平台建设,参与会内事务商讨或沟通,分享资源。

  2、为扩大同乡会的影响力,公共主页同样欢迎非会员加入,彰显同乡会精神。

  3、委员会担任qq群管理员。

  4、倡导礼貌网聊,资料用心健康。

  第十一条:同城聚会

  目的:维持同乡间的感情,持续联系。

  时间:主要定于欢迎新生到校(开学初)与欢送老生毕业(学期末)时,另外会员有需求平时也可另定时间。

  负责人:任何会员都能够组织聚会。

  注意事项:

  1、每次聚会之前,负责人都要做出具体的策划,可联络委员会给与帮忙。

  2、原则上聚会举办经费由参加的会员自行承担,思考到有关聚会对同乡会建设的重要好处,委员会可根据实际状况需要适当审批经费。

  3、合法聚会,杜绝非法集会。

  同乡会组织及其职能

  第十二条同乡会核心组织为同乡会委员会,委员会设有一名会长与若干名副会长,副会长分管几大不同方面的具体事宜,同时出于地域性的思考,各个会长将在下沙不同区的各个高校产生,以加大同乡会的影响力和覆盖面。

  第十三条委员会将定期(半会议)组织委员会议,如有需要可增开会议,以探讨同乡会内部的相关问题及发展方向;同时委员会成员时刻理解会员的监督,若有会员举报或者弹劾,并经监委会投票过半人数对其工作存在不满,可撤销其委员资格另行选举。

  第十四条各机构职能如下:

  会长

  1、同乡会会长是同乡会内部最高领导人和决策者,主要对同乡会的发展方向和组织上的决策;会长对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有直接领导与监督的权利和义务,是同乡会日常工作得以正常、有序开展的直接领导力量。

  2、召开委员会会议,研究讨论总结同乡会的工作和协调各部长的工作。

  3、审批委员会成员的活动计划和经费预算,代表(请继续关注WWW.HAoworD.Com)委员会向同乡会汇报工作,提出工作计划,方针,人物草案和各项通知等。

  副会长

  1、与会长一齐共同负责会内事务,协助并配合其工作,同时是会长与各部门乃至各会员之间沟通的桥梁。

  2、协同宣传部长共同负责同乡会网上平台的建设更新。

  3、相关活动过程中与会长共同负责对外交涉。

  宣传部长

  1、负责同乡会的对外宣传,制作海报等资料,主要是欢迎新生的时候。

  2、主要负责网上平台的建设,适时上传相关资料与会员共同分享。

  人事部长

  1、对于同乡会内的人事变动进行统计和管理(主要是新增新生和删减毕业生),以两个月为一个周期更新会员通讯录并发至会员手中。

  2、同乡会活动时对参与的会员进行统计和通知。

  3、负责同乡会群内的人员变动及其身份确认。

  维权部长

  1、该副会长管辖同乡会监委会(监委会为会内监督机构,由有意愿的会员组成,人数控制在10人以内),可理解会员的举报。

  2、每次活动之后负责发放问卷或信息收集反馈信息。

  3、建立同乡会对内监督机制与对外维权机制,切实维护会员利益。

  文案部长

  1、负责会内相关档案资料的记录与整理,同时将其存档管理。

  2、对会内相关经费的收支进行记录,并制作财务报表,于委员会开会时向各委员汇报。

  3、负责将相关资料在会员中进行公示。

  同乡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权利

  1、同乡会所有成员均享有使用同乡会公共资源、参与同乡会组织的活动的权利,除自己主动放弃的权利,其他任何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此权利。

  2、同乡会所有成员都有选举委员会成员及被选举为委员会成员的权利。

  3、同乡会成员遇到问题时有提出要求帮忙的权利(透过qq群、公共主页,或者向委员会提出)。

  4、同乡会成员享有对同乡会的公共利益的各项工作的监督权和推荐权。

  5、同乡会成员享有对同乡会的公共利益的各项工作的知情权和提出解释权,负责解释的委员会成员不得拒绝回答。

  6、同乡会成员有在qq群和公共主页的言论自由权,提倡使用礼貌用语,不得侵犯其他成员的权利。

  7、同乡会委员会成员在职权范围内有权自行调配各项工作,但务必对同乡会负责。

  8、同乡会委员会成员在执行工作时,有权要求同乡带给协助,以便工作的顺利展开。第十六条:义务

  1、同乡会成员有维护同乡利益、维护家乡利益的义务,并时刻提醒自己是余姚的一份子,代表着余姚人民的形象。

  2、同乡会成员参与群众活动(如包车、聚餐、出游等)有缴纳经费的义务。

  3、同学会委员会所有成员都是同乡们的公仆,所组织的活动均以群众为念,不得以权谋私;通知所负责学院的同乡参加各项活动,转达委员会的推荐和通知时要到位,并及时向委员会反映所负责学院同乡遇到的问题和意见。

  4、委员会成员务必对自己的工作负责,对自己的过失承担职责;在执行工作时务必规范自己的工作行为,做到热情有礼、真诚待人。

  5、同乡会一切事物均须公开化,同乡会成员有监督委员会工作并提出意见的义务。

  6、同乡会各成员有互相关心、互相帮忙的义务。

  同乡会活动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同乡会的经费管理由委员会共同负责,账户由会长管理,会长为财务工作的代言人。为了合理有效地利用同乡会经费,提高办事效率,本着节约,高效的原则专款专用,杜绝任何形式的不合理开支,特制定该财务管理细则:

  1、同乡会的一切收费决定务必经委员会同意,由会长或代行会长权职者签名,对同乡解释清楚并对相关资料存档管理。

  2、同乡会的所有经费同意由会长分配各委员会成员联系收费。

  3、同乡会经费主要来源

  (1)包车产生的盈余公积

  (2)参与活动的会员资源缴纳的活动经费

  (3)社会实践过程中社会团体的赞助

  4、委员会各成员制定活动方案时根据活动所需规模、影响等因素进行活动经费预算,交委员会透过后由会长审批拨款。

  5、同乡会各项日常活动开支务必预先向会长申请,会长同意后方可报销。

  6、委员会对同乡会的一切支出款项务必向同乡公布经费支出项目及金额,重大活动的开支须在活动后对同乡公开,并对同乡提出的质疑作合理的解释。

  7、同乡会的一切收支状况都要存档管理,负责人和会长意见等信心要完全。

  8、委员会成员年终视具体状况补贴通讯费。

  同乡会委员会成员的选拔

  第十八条选拔条件:大一至大三的在校同乡,不限校园、学院、性别、年龄、成绩等,只要你有一颗诚挚的、用心向上的心和一股为广大同乡服务的热情都可报名自荐。

  第十九条选拔方式:

  自荐:由个人向委员会提出自荐,由委员会讨论择优筛选。

  推荐:由上一届委员会成员对在同乡会活动表现用心和关心同乡会发展的同乡提名(可采取委员会成员对本职位直接推荐的方式),经委员会讨论择优筛选。

  第二十条监督机制:新委员被任命后其相关信息将在公共主页上进行公示,并进行为期一周的监督,会员均可对其提出个人意见,若有三分之一以上的投票会员对其表示不满意,可取消其转正资格,否则到期正式转正。

  第二十一条注意事项:为加大同乡会的覆盖面,委员原则上产生于下沙范围内不同的高校。

  附则

  第二十二条同乡会所有活动不违反国家法律,遵守校园规章制度,在公平公开的原则下进行活动和建设。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适用“不溯既往”原则,即自新章程公布之日起,执行新章程,旧章程自行废止。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适用“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即在章程以外或者特殊条件状况下能够由委员会表决临时决定。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如需要修改须经过同乡会委员会讨论透过方可实施。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属于同乡会委员会。

  xx委员会

  2018年4月

  同乡会章程(八):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三章会员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和罢免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同乡会全称为“青岛康城同乡会”,英文名称为QingdaoKangchengassociation,缩写为QKA(以下简称同乡会)。

  第二条本同乡会由大朱毛籍人士在青岛投资、生活、居住、学习、工作的个人及企业自愿结成的全市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组织。

  第三条本同乡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凝聚乡情、资源共享、团结互助、共谋发展;加强在青大朱毛籍人士联系与沟通,增进了解和友谊;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互通信息,互相帮忙,促进合作,加速发展;发挥本同乡会的优势和作用,为构建和谐青岛、促进青大两地的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本同乡会理解青岛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同乡会的会址设在青岛。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同乡会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会员和政府部门的要求,组织调查研究、专题研讨和咨询服务等活动;

  (二)召开年会、定期和不定期的研讨会以及其他学术讨论会,组织会员开展关于产业政策和产业发展的交流;

  (三)透过同乡会与政府部门、企业界及学术界建立的工作网络,为企业的发展招商引资、牵线搭桥、寻找各种发展渠道,创造良好发展机遇,增进会员之间联系和合作,沟通信息,共同发展;

  (四)围绕同乡会宗旨,独立或合作开展会议展览、信息交流、教育培训、经济评估、电子商务、考察活动等各类活动,为促进企业与产业的共同发展服务。(六)广泛联系大朱毛籍人士加强信息交流,介绍投资导向,引进资金、技术、人才,促进全方位合作,为青大两地经济发展牵线搭桥;

  (七)为会员一般的经济纠纷和民间纠纷带给协调服务;

  (八)创办网站和会刊,加强对同乡会和会员单位的宣传;

  (九)加强与国内外兄弟商会、协会的交流与联系;

  (十)评选表彰先进会员;

  (十一)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交办事项。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同乡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同乡会,务必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章程,履行会员义务;

  (二)大朱毛籍在青岛注册并合法经营的企业,以及在青岛生活、居住、学习、工作的个人。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透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同乡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同乡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同乡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同乡会工作的批评推荐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同乡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同乡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同乡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同乡会反映状况,带给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同乡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同乡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透过,予以除名。

  凡除名或退会者,均不退还会费。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同乡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透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状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透过,报青岛市民政局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同乡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领导本联谊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透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状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同乡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务必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高威望;

  (三)有较强的组织协调潜力;

  (四)年龄不超过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潜力。

  第二十二条本同乡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为三年。因特殊状况需要延期任职的,务必经会员大会表决透过,报青岛市民政局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会长为本同乡会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状况;

  (三)代表本同乡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增补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候选人,提议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五)代表本同乡会开展对外交流和协调工作。

  第二十四条本同乡会秘书长在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领导下处理日常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提交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本同乡会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本同乡会经费来源包括:

  (一)会费;

  (二)赞助、资助、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本同乡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八条本同乡会经费务必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本同乡会建立严格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本同乡会的资产管理务必执行国家规定的非营利组织会计财务管理制度,理解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社会捐赠及资助的,务必理解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状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本同乡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务必理解社团管理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本同乡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三条本同乡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透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透过。第三十六条本同乡会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透过后十五日内经青岛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本同乡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透过,并报理事会审查透过。

  第三十八条本同乡会终止前,须在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理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本同乡会经青岛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条本同乡会终止后所剩余财产,在理事会审查并在青岛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同乡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透过。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同乡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自青岛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同乡会章程(九):

  同乡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学生同乡总会创办于2014年10月08日,是以陕西、甘肃、河南、新疆、宁夏、

  青海、四川多省为一体的学生组织,以全心全意服务老乡为宗旨;以活跃同乡的课外活动,增强老乡的凝聚力为目标;学生同乡总会代表这三和全体学生的利益,是联系学生与其他组织之间的重要沟通桥梁。

  学生同乡总会本着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的宗旨,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中制、职责制、规范纸工作坚持精简、高效的处事原则为广大师生服务。

  第二章机构设置

  一.三和同乡会由本院各班及团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同乡会委员会又该同乡会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各分会负责人能够由各分会会议选举或由同乡会委员会直接任命

  产生;同乡委员会每届任期一年,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为半年。

  二.院会员代表大会每一年举行一次;在特殊状况下,经院党委批准亦可提前或延期进行。

  三.院同乡委员会选举务必在院党委的领导下进行,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进行差额选举产生,充分体现会员选举人的意志,被选举人所得票数务必超过半数方能当选,并报院党委审核批准。

  四.同学同乡总会,根据工作需要,设顾问一名,会长一名,副会长三名,办公室和秘书长各一名。院同乡会设顾问、会长、副会长和各分会正副会长。有学生干部竞聘,经学院考核任命后方可行使职权;各分会干事由各分会根据工作需要直接任职。

  五.本会会员务必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热爱祖国,热爱家乡,热心为同乡服务,为师生的各项利益服务。

  六.本会会员务必自觉维护本会声誉,不得以本同乡会的名义,进行任何违法、违纪违背社会公德等活动。

  七.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同乡会的会议和各项活动;

  (三)对同乡会的工作提出推荐和批评;

  (四)有对同乡会的任何组织和会员的监督权;

  (五)对同乡会的决议和决定如果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能够声明保留;

  (六)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能够要求同乡会组织帮忙解决;

  (七)入会自愿,退会时交书面辞职报告,经同乡会理事会批准后方可离开。

  八.会员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维护国家利益;

  (二)遵守学院的校纪校规

  (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同乡会的决议和决定,努力完成同乡会的任务;

  (四)爱岗敬业,廉洁奉公,相互帮忙,增进团结,热心桑梓,无私奉献;

  (五)向本会反映状况,带给有关资料;

  (九)、本会会员有下列状况之一者,经理事会核准透过后予以除名:

  1、被剥夺公民权利者;

  2、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破坏本会声誉者;

  3、利用本会名义进行非法活动者。

  第三章同乡会工作范围职责

  第一节同乡会的职能

  (一)、根据上级团委和院党委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结合三和学院的特点和实际状况,制定每

  学期的工作计划,定期召开同乡委员会会意和各分会会议,传达上级指示,研究、部署和检查各分会的工作,并经常向党组织和上级领导汇报;反映状况,努力开眼我院同乡总会新局面,做好党的助手。

  (二)、抓好同乡总会的组织建设,丰富同乡会的组织生活,健全同乡会的各项制度,教育会

  员履行会员的义务,保证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发展新会员和超龄会员离会的工作;组织会员学习党的知识,用心向党组织推荐优秀会员,配合党组织做好发展入党用心分子工作;抓好各级会员的培训;协调好同乡之间的人际关系和交流的平台。

  (三)、抓好同乡会的宣传工作,发现典型,组织评选、总结宣传、表彰好人好事,树立楷模。

  (四)、组织对会员思想状况的调查,分析核对同乡会工作的总结、研究;组织开展‘争优创

  优’活动,抓好评选和表举会员和优秀干事,优秀领导的工作。

  (五)、完成院党委和上级领导交给的其他任务。

  第二节同乡会各职务工作职责和范围

  (一)、顾问

  1.围绕同乡会运行有关的事务,开展工作,包括对同乡会运行决策提出推荐与意见,审核或参与起草合同,章程,规章制度等有关同乡会行为的规范性文件。

  2.负责和主持同乡会的全面工作,定期召开同乡会例会,及时传达党组织和上级领导的指示,精神,听取各同乡分会的工作汇报,检查,监督同乡各部门,各分会落实各项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二).总会

  1.根据同乡工作职责,协同顾问工作,做好顾问的得力助手。

  2.认真抓好陕西,甘肃,联合,各分会的工作。

  3.顾问不在时执行顾问的职责。

  4.认真完成顾问和委员会交给的有关事宜,并对其负责。

  (三).副会长

  1.统筹,协调和落实同乡会的日常工作,并将及时向顾问,总会汇报。

  2.协助顾问,总会的工作,做好其得力助手。

  3.根据同乡会的工作指示精神,统筹全院会员的工作,协调各会的工作,使各分会的

  工作互相配合,促进同乡顺利的完成各项工作。

  4.根据学院的具体状况,完善同乡会的各项工作制度。

  5.总回,顾问不在时,执行顾问的职责,保证同乡会的工作正常运行。

  6.根据总会的指示,制定新学年的工作计划,并监督各分会执行,同时做好每一天值班

  人员的安排。

  (四).办公室主任

  1.管理本会各类公务,并对办公室各类公务进行定期清查和整理。

  2.负责办公室内部的管理和日常事物。

  3.协助顾问、会长、副会长,起草协会各项规章制度的原始或修订草案。

  4.监督其他分会,依据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对本协会会员进行考核。

  5.协助总会处理当日事务。

  (五).秘书长

  1.全面负责协会的各项会议的各项联系工作,做好会议记录。

  2.起草、印发协会各类工作文件、通知,起草各类报告,整理、建立协会档案。

  第四章会议制度

  (一)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总结和财务报告;

  (二)讨论并决定同乡会的重大事项;

  (三)修改同乡会章程;

  (四)选举理事会组成会员。

  (五)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表决透过方能生效。

  (六)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会员大会闭会后,由理事会领导同乡会的全部工作,对外代表本会。除重大事项外,一般由会长召集副会长、秘书长或常务理事酌情处理。

  第五章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主持日常工作;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总结和财务开支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五)决定成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干机构;

  (六)决定秘书长、办公室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推举名誉会长、顾问;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九)理事会任期每届一年,因特殊状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务必由理事会表决透过。

  (十)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

  透过方能生效。

  (十一)会员大会每年举行年会一次,可邀请有关领导参加。

  (十二)理事会每年举行四次会议。

  第六章本会的顾问、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务必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勤于工作,赋于奉献精神;

  (二)在各分会工作中,会员与会员之间的交流融洽得当;

  (三)认真工作,用心完成本协会交给的工作;

  第七章本会的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负责主持起草本会工作计划和决议草案,代表理事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状况;

  (四)代表本会召集主持会议。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设常务副会长;会长缺席时,由常务

  副会长代理会长工作。

  第八章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方面开展工作;

  (三)协助会长、常务副会长处理其他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长缺席时,由

  会长在副秘书长中推选代秘书长。

  第九章资产的管理与使用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群众和个人捐赠;

  (三)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五)本会的经费管理:按群众事业单位建立财务管理办法,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理解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十章附则

  (一)本章程经会员大会透过后实施。

  (二)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同乡会章程(十):

  第一章宗旨

  团结友爱,互助互惠,交流合作,

  共同进步,联系乡情,共谋发展。

  第二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武宁人在深圳的团结协作、共谋发展,制定本章程。本会定名为“武宁人深圳同乡会”,简称“同乡会”

  第二条同乡会务必遵守和维护国家相关法律,合法开展同乡会活动。

  第三条同乡会要联合全体会员,互相帮忙,精诚团结,维护全体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同乡会根据独立、平等、互相尊重、互相帮忙、互不干涉内部事务的原则,加强同其他同乡会、组织的友好合作和联系。

  第三章会员

  第五条同乡会是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

  第六条会员务必是工作、生活、居住在深圳的武宁人(包括祖籍武宁),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参加本会组织并能够用心参加本会活动,执行本会决议的,能够加入同乡会。

  第七条会员务必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学习本会章程,努力学习,进1步提高个人素质和为本会会员服务的本领。

  (二)执行本会决议,带头用心参加深圳的经济建设,带动武宁人士为改善其在深圳的社会、经济地位而艰苦奋斗。

  (三)坚持本会和全体会员利益高于一切,互相帮忙、克己奉公,乐于奉献。

  (四)自觉遵守国家法律,自觉遵守本会章程,用心完成本会赋予的任务,用心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维护本会的团结和统一,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本会内的一切分裂活动。

  (六)随时持续和本会组织的密切联系,及时向本会反映各种信息和要求,维护武宁人在深圳的名誉、地位和正常权益。

  (七)按时交纳会费.(一年一次)。

  (八)有介绍会员入会及协助本会会务活动之义务。

  (九)一年不交纳会费的,按自动退会处理。会员如违反本会章程,有损本会利益和声誉者,本会理事会视其情节,分别给予劝告、警告或除名处理。

  第八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阅读本会的有关文件,用心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

  (二)在本会会议和活动中参加讨论并对同乡会的工作提出推荐和倡议。

  (三)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四)分享信息,得到本会的帮忙。

  (五)向同乡会组织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请求本会有效的答复和帮忙。

  (六)对本会的决议有不同意见,能够声明保留及提出推荐。揭露有关组织和会员的违纪行为。

  (七)在同乡会网站上发表信息和交流的权利,但不得中伤和诽谤他人。

  第九条加入同乡会的人,须认真填写《信息登记表》。以便在今后的工作生活中能够自由、便捷、无障碍的沟通!

  第四章组织

  第十条同乡会各机构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全体会员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由所有会员组成。每年开会一次,十五天前务必通知会员召集。

  第十一条同乡会设名誉会长1名;会长1名;副会长2—5名;秘书长1名;秘书2名;理事若干名;财务总监1名;会员若干名。由秘书长负责事务性工作。所有人员皆为义工性质。

  第十二条理事会通常每季度开会一次,若有需要会长可召开临时会议。理事除有特殊原因外,不得无故缺席理事会议,若连续三次无故缺席者,视为自动辞职。

  第十三条会长之职权:

  领导本会热爱深圳,热爱武宁,遵纪守法;关心爱护全体会员;主持本会大局。

  第十四条副会长之职权:

  协助会长处理会务,若会长不能视之或出缺时,由副会长代替会长职务。

  第十五条名誉会长、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财务总监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也可罢免。

  第五章同乡会工作人员

  第十六条同乡会的工作人员是会员的公仆。选拔本会工作人员务必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

  第十七条同乡会各工作人员务必模范的遵守本章程,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有强烈的同乡情、事业心和职责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潜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第六章同乡会的经费

  第十八条经费的来源

  (一)本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理解社会和老乡的捐赠和赞助。

  (三)其它收入。

  第十九条费用的支出

  (一)印刷通讯录、网站建设及维护。

  (二)捐助老乡在深圳的暂时困难生活。

  (三)费用使用状况定期在同乡网上公布,理解监督。

  (四)资助家乡贫困地区、受灾地区、困难学生等和支援家乡经济建设。

  (五)每次活动费用实行AA制。

  第二十条同乡会经费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同乡会经费属于同乡会全体会员所有。

  第二十一条同乡会经费坚持账务公开原则,经费使用请全体会员审查监督。

  第二十二条同乡会的财产、经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实行民主理财,一支笔审批的制度,即所有开支发票均需经本人签名,理事会同意,会长审签,方可在财务人员处办理报帐手续。否则,财务人员可拒绝进行财务报帐。如有违纪行为,同乡会将采用一切手段责令其退还,并公之于众。如有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职责。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同乡会理解当地有关部门监督,也欢迎其他同乡会及家乡政府指导。

  第二十四条本会章程修改,经会员大会出席会员以四分之三之赞同票才能够修改。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未尽事宜由理事会另行决定。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归同乡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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